利川一男子
因害怕承担责任
将突然发病死在男子家中的情人尸体
扔进天坑
结果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被判刑
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彭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7年1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彭某突然发病死在陈某家中,陈某害怕承担责任,于当晚12时许,将彭某尸体扔进附近一天坑内。1月23日,彭某尸体被发现且大部分腐烂。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尸骨、骨灰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尸骨、骨灰的场所秘密窃取。所谓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所谓毁坏: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侮辱和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