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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景洪发布 2024-03-21

景洪市人民政府

景政发〔2024〕8号

景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西政发〔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此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由市政府确定本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防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火把照明、烧荒、烧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严肃监督检查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市森防指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压实扛牢防火责任

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压实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党委和政府、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七、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以乡镇为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清单”,实行销号整治。严格火源管控,加密关口、哨卡和巡护频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包片蹲点督导、暗访督查,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并挂牌督办。

八、抓实做好应急准备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随时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安全、快速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投稿邮箱:xsbnjhtv@163.com监  制:白   兰   终  审:刀艳玲、施   蕊责  编:罗   鹏编  辑:刘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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