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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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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晚,裴某到曹某家中与曹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录像。
5月31日凌晨2时许,裴某在去曹某家楼道内拿钱过程中,裴某被曹某家属控制,并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曹某使用要挟的方法,明显是利用被害人害怕自己名誉受到损失的心理,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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