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车辆严重超载
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单位,
查处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
近日依法对外通报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跟随小斗来看看~
2022年5月20日,白蕉镇政府工作人员、白蕉派出所民警和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天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位于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燕喜围水厂路西侧大院内存放有1个植物油储罐,2个甲醇储罐,1个兑水甲醇储罐和粤C7K602车辆货箱上的1个兑水甲醇储罐。
▲珠海市天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抽样检测,判定该单位储罐内的植物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罐内的甲醇、兑水甲醇和粤 C7K602车上储罐内的兑水甲醇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场达不到危化品安全储存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和兑水甲醇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对其作出处罚款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1日,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顺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员工三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焊接车间进行焊接作业。
▲珠海顺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违规进行特种作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7日10时许,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珠海杭宇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珠海杭宇电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2022年12月8日,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执勤民警在G228线6065km处执勤时,发现珠海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称重后达到71.9吨,超载31吨,超过货运机动车载物最大允许总重量50%以上。
▲粤C83196车辆严重超载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对该违法人下达了违法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2022年4月2日,斗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施工单位珠海市楚成熹建设有限公司厂房、综合楼工程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施工临时用电、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斗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安全无小事,
树立居安思危意识,
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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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卢展晴
|来源: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