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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排污!椒江对方远中盛置业、台州银鸿建设开罚单

椒江发布 2022-12-10


案例一‍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2022年1月10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举报称,在后洋王泾河道里有排放泥浆的情况。经现场检查发现,台州市方远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台州市中心大道以西、规划道路二十七南侧地块EPC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7日、8日、9日通过一个单项多级潜水电泵向工地东面围墙下的雨水井排放污水,该雨水井向东接入中心大道段城镇管网后流入后洋王泾河道,导致后洋王泾河道污泥淤积,积深最高为1米,下游130米仍受污水影响。台州市方远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1月19日被立案调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以罚款32万元。


法律条文补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向河道排放污水


2022年4月1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中发现,海门街道规划河道以北、四条河以东的绿色药都产业园配套设施提升工程(南区)I标段项目工地涉嫌设置管道向河道排放泥浆。执法人员沿着管道铺设方向进入工地,发现该处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工地内有泥浆蓄积。


随后,执法人员向施工单位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泥浆排放,拆除管道,并于2022年4月18日前清理排入河道内的泥浆。


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泥浆入河的痕迹,且未对排入河道内的的泥浆进行清理。针对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执法人员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浆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浆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的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法律条文补充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 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 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 等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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