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Q&A丨培训机构的教案,居然不受商业秘密保护?
判案核心
若教案部分内容属于公有领域范围,原告对其余内容也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导致其教案内容已被公开,则不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今天带来的案例关系到幼升小的小朋友们。
是什么?
老师的教案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我觉得没问题啊,老师编写教案那么辛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肯定不能随随便便被别人拿去用吧?
那可不一定哦,若教案的内容不属于公众所知悉范围,权利人也对此采取了合理有效保密措施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保护。但是下面的案子里就不一样啦。
案件回放
原告百花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幼升小培训的机构,该公司将其课堂资料、学习内容等均作为其商业秘密,要求其教师、学员及家长承担保密义务。被告胡某、徐某原系原告教师。2013年9月,该两人从原告处离职后设立了被告卓基公司,该公司亦系幼升小的培训机构。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三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教案里具体是什么内容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要求将其所有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料均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体现在: 1、不对外公开仅限于老师使用的大班第六周教案内容,分为四大块内容:(1)同类系列圆圈内的分类练习,即让属于同一类的小朋友站在两个彩色圆圈里,如按“穿白袜子的”、“早上喝牛奶的”等进行分类。(2)生活用品的名称及用途分类。(3)使用生活用品卡片进行分类练习。(4)纸上题。2、原告发放给学生家长的课堂资料,包括联络册、《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学习状况报告表》。
有些内容好像很平常啊,是不是不太像高大上的商业秘密?
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杜灵燕
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审判员
本案中,原告第六周教案中的教学流程及纸上题的题型已通过其网站及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予以公开。教案中涉及的教学卡片的对象均为公共领域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不能成为原告专有的商业秘密。《学习状况报告表》、《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属于公知领域内的内容,原告亦无权作为商业秘密主张。
在原告与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原告将其所有的教学内容、资料均作为其商业秘密,要求学员家长承担保密义务,该条款约定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学员家长无法履行该保密义务。为了吸引用户,原告还经常在其教学点开设免费试听的课程,相关公众均可通过参加原告的免费试听活动了解原告的课程内容。故原告并未对其教案及课堂资料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鉴于原告对不属于公知范围内的信息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保密措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责任编辑:刘嘉洛
文字校对: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