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Q&A | 他提出继承继父遗产,法院能支持吗?
小戎最近有点烦,继父去世,名下有套商铺,为了遗产,继父的亲生儿子在和自己的母亲打官司。但小戎觉得自己也应该有份,于是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
1998年11月
小戎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小戎随父亲共同生活。
●
2002年6月
小戎母亲盛某与张某结婚。
张某与小戎母亲结婚前在高雄路有1套房屋,动迁后获得补偿安置款193万余元,2001年11月张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
2006年4月
张某的经营场所动迁,张某按动迁价格购买了浦驰路商铺1套,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
●
2016年5月
张某病逝,未立遗嘱。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
2016年12月
张某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张起诉盛某要求继承其父亲张某的遗产。
随后,小戎申请要求继承继父的遗产,法院依法追加小戎为原告。小戎认为,虽然法院判决他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实际上他与母亲以及去世的张某长期共同生活,所以他与张某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对张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
是不是有点复杂?这个案例涉及到好几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Q 浦驰路房屋是否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浦驰路商铺的购买权来源于张某的个体工商户资格,且在无证据证明张某、盛某婚后到购买该商铺期间存在较大的共同积蓄的情况下,该商铺的购房款来自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即高雄路房屋的动迁补偿安置款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可以认定该商铺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属于其个人财产即遗产。
Q 小戎是否享有继承权?
该问题是本案最大的难点。由于盛某的离婚判决书中明确小戎随其父生活,故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变更抚养关系的,或者无充分证据证明小戎实际随盛某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小戎随其父共同生活。由于小戎抚养关系未办理法定变更手续,其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他与盛某等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张某对其生活、教育等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故小戎与张某不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
扶养关系形成与否,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Q 这些规定不够具体,难以量化,能不能说得更具体些?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考虑扶养意愿、扶养事实、扶养时间多重因素。
什么是扶养意愿?
需双方均表达出扶养意愿才能成立扶养关系。如以生父母子女的称谓相称,或在公开场合宣告、作出承诺、继父母和继子女虽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定期向未成年继子女的账户中转入生活费而继子女接受的。
什么是扶养事实?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情况是复杂的,证据上最易认定的莫过于经济上的供养,但如若继父母或继子女尽了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却未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的能否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呢?相较于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生活中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若在这些方面达到“主要”的标准,亦应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什么是扶养时间?
扶养时间应至少符合长期、稳定的要求,但在当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注重对扶养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些临时性的扶养、一时性的扶养、断断续续的扶养以及短暂的帮助行为不予认定”。不宜采用硬性的期限标准,否则刻板界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即与事实不符。
这么一分析,终于明白小戎为何不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了吧!为了看得更明白,相关法律规定也一并附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原文作者:树雄 米会娟
责任编辑:董靓
文字校对:陈卫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