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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工程设计图构成作品?丨知产案件集中宣判周


浦东法院知产庭今天宣判的这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到了工程师们的智慧成果——工程设计图纸。什么样的图纸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呢?让我们一起随小编来探索这期“知产案件集中宣判周”的第二案。

工程设计图只要在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视角以及具体绘制上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立创作,特别是存在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或取舍,一般均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从而构成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设计对象技术原理相同或者对制图元素采取统一的行业标准画法均不能作为有限表达的抗辩事由。

案情简介


本案为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洛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洛)与被告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凌智)、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智造)的著作权纠纷案。


2013年2月1日

金洛公司、香港凌智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熔盛76000吨散货船项目(以下简称熔盛项目)的技术协议,上海金洛作为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厂商也列入技术协议中。为履行该项目合同,金洛公司和上海金洛开发完成了工程设计图纸,并提供给被告香港凌智。

2016年2月

两原告获悉香港凌智将上述工程设计图纸中的23张图纸(以下简称权利图纸)提供给金海智造,且在金海重工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金海项目)中大量复制、修改该图纸。审理中,香港凌智公司被注销,法院依法变更诉讼主体为唯一董事兼股东凌学忠。


原告认为,两原告设计的涉案图纸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作品,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剽窃了原告的作品,侵害了两原告对其权利图纸享有的复制权及署名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辩称,涉案权利图纸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行业规范以及基本原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图纸为有限表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原告主张的23张权利图纸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以及权利图纸是否为有限表达。


1、涉案23张权利图纸是否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涉案的23张图纸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包括了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23张电伴热项目工程图纸系图形作品。而判断涉案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二,具体设计的绘制;三,对于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


具体到本案的23张权利图纸,原告以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展示了电伴热系统的结构布局,体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的科学之美。在表达各种电加热设备的设计方案时,选取的视角多样,既有俯视图,又有剖视图,既有主视图,又有侧视图,既有整体的布局,又有细节的描绘,部分图纸附有文字说明的施工工艺,统一放置于图纸的右下方,并在右下角用表格方式标注该页图纸的设计者及匹配项目等信息。图示英文标注整齐明晰,与图纸上的具体部位一一对应。在含船舶舾装件的部分权利图纸上,以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的取舍,长度的权衡,突出了电伴热电路的安装走向与舾装件的区分。原告通过绘制图形的表达形式将船舶用电伴热系统的设计方案在图纸上固定后,相关图纸正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图形作品,因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图片为示意图纸,非本案所涉权利图纸

2、在技术原理相同情况下,涉案权利图纸是否为有限表达?


法院认为,虽然技术原理相同,但涉案权利图纸并不是有限表达。


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判断应防止将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设计方案本身,而是设计者对于设计方案的图形化表达。不同的设计者在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注、设计要点的选择等都会做出不同的考虑和设计。


比如,同样的技术原理下,对相同的设计对象,采取不同的视角,视图最终都会体现出不同的表达。而对整体构图的排列,对某些部分放大或缩小的选择,对某些细节突出或省略的取舍,也会最终影响对整幅构图的表达。被告用来证明权利图纸系“有限表达”的证据,经当庭比对,其绘图的整体布局、图示标注、绘图的细节表达、以及具体的安装细节等与原告均不相同。故原告的权利图纸,不应被认为是有限表达。


3、在统一的行业标准画法下,权利图纸是否为有限表达?


法院认为,虽然行业有统一的标准,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权利图纸是有限表达。


被告称,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电路原理图中,表达开关、继电器、接线端等元部件的画法都是有行业标准的,系通用画法,除了开关数量需要根据船舶舾装件图纸来确定之外,其他的画法是唯一的表达。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表达电器各元素的画法是有行业通用的标准,但将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体现科学之美的可用于实际安装的电器设计图,则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的智力成果。就如同文字作品中的汉字或字母,他们都是表达的方式或者说是表达的工具,如若仅仅是将工具本身简单呈现,当然无法达到作品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但是利用工具基于判断和选择进行不同思想的表达,一般就能够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比如在原告的电器设计图上,每种元素之间连接线条的间隔长度、每种元素的连接次序、选择在哪两个开关符号之间用省略号表达略去的数量更能体现整体构图的均衡性等,都需要设计者付出一定的智力创作。



判决结果


法院基于涉案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的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判决被告凌学忠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2万元及合理开支9万余元。被告上海凌智未参与涉案项目。被告金海智造作为船厂方,系被动接受被控侵权图纸,不知道被控侵权图纸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故对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郑顺章
责任编辑:刘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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