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你的家具算“作品”吗?什么样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丨知产集中宣判周暨典型案件宣传活动


近日,水利部公布第一批“历史治水名人”,大诗人苏轼名列其中。消息一发布,网友们不淡定了。



看似出人意料,其实也算情理之中。因为在中国古代文人中,“跨界” 最成功的,大概就是苏东坡。


抛开文学领域的成就不谈,即便在美食界,也有东坡肉、东坡肘子、东坡豆腐……好吃到似乎都不太适合出现在深夜的“朋友圈”。


旅游界,苏堤、东坡赤壁等知名景点,慕名前往的人至今仍是络绎不绝。


就连在家具界,风靡一时的东坡椅据说也和他有关。


不过,在行业日渐细分的现在,想要打造一个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家具“爆款”就没有这么容易了,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发著作权侵权争议。


各位看官如若不信

不妨先让我们看看如下两款产品


▲原告家具(左侧)与被告家具(右侧)照片比对


是不是有一种似曾相识之感?


这一天,梵华家具就在被告场馆发现了与自己产品近似设计的产品,于是一纸诉状递至浦东法院,认为家具的立体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被告A、B共同经营的场馆内的家具与原告家具在形状、色彩、结合及整体美感上完全一致,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家具的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家具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亦需要审慎考量。



话说案情,且听浦法君细细道来


原告梵华公司系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通过与西班牙设计师所在的公司签订《家具设计著作权许可协议书》,获得该西班牙设计师家具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产品清单包括涉案15件家具。


西班牙设计师陆续将包括涉案15件家具在内的若干家具设计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原告向该设计师支付款项。上述家具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采用几何形组合的方式,有的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块面折边拼接而成,有的由大量条形堆叠而成,有的由不同的圆形组合而成。


两被告共同经营“明日世界”品牌家具及“明日世界设计中心”场馆。该场馆内陈列有大量家具,其中包括原告主张两被告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上述家具除与原告的ARANYA餐椅、书架及CIRCLES茶几略有区别外,其余造型设计与原告的相应家具基本相同

原告

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

原告主张权利的家具不构成作品。被告的家具与原告的家具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家具立体造型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应依据以下两点判断↓↓



1

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因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实用功能,故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


2

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设计部分应当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才具备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要求。


关于艺术创作高度的判断

考虑到实用艺术品的特殊性,还应考量以下两点因素↓↓



1

因实用艺术品一般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主要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故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应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将实用艺术品在设计中的每一点变化和更新都由设计者垄断,则可能会造成个体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故应避免过度保护,防止不当挤占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空间。


2

实用艺术品在经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后还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但该保护力度和期限较作为美术作品而言较低,故为避免将美感较低的实用品均给予著作权保护,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情况的出现和蔓延,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应要求其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至少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是艺术品。


据此,涉案的15件家具,其中有5件的设计体现出设计师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艺术理念,并且其美感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分别而言,即FRACTAL餐桌、茶几、玄关柜的主体部分具有多边形的块面折边拼接不规则造型以及台面中间的类似峡谷型的裂缝造型;PLEC餐桌具有不规则的三角形块面拼接而成的类似展开双翼的翅膀底座造型;GEODA玄关柜上有一处类似玫瑰状的豁口造型。以上造型都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FRACTAL餐桌



▲PLEC餐桌

而剩余10件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并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故无论是其整体造型,还是原告所主张的艺术设计部分,均不构成美术作品



▲ARANYA茶几

▲CIRCLES茶几

▲MESTRAL沙发

▲原告家具(左侧)与被告家具(右侧)照片比对


在确定了作为作品保护的家具的前提下,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造型与原告构成美术作品保护的5件家具造型,从整体外观上看完全相同,拼接成整体造型的几何块面的形状及其组合方式亦均相同。综上,两被告生产、销售5件侵权家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浦东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5个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4.1万元。


后,原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 语:


至此,梵华家具与两被告的著作权纠纷画上了句号。浦法君的实用艺术品之课也讲到这里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实用物品也会提出更多的审美需求;而技术的进步,也使得产业界提供更多符合公众审美需求的实用物品成为常态;同时,面对实用艺术品更新迭代快,设计风格表达与实用性混合的特点,完善对实用艺术品的司法保护也显得愈发迫切和重要,故本案虽止,但意义不止,而本案不仅为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如何保护探索了路径,也为实用艺术品认定为美术作品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意义。


本期推荐到这里就要和各位说再见了,下期更精彩,浦法君明天继续在这里恭候各位看官哦!



本文作者:沈晓旭
责任编辑:袁田 陈卫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浦东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