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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判了却难达正义,改化学阉割吧

余远环 南方找北 2020-08-24


1

 

昨天,禽兽不如的上海富豪王振华,因猥亵幼女被判刑5年,周燕芬被判4年。


2019年7月2日,57岁的时任新城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振华因涉嫌猥亵一名9岁的女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给王振华带去女童的是周燕芬,网传年轻时候很漂亮,是王振华的情妇,现在周燕芬年龄大了,王振华也变态扭曲了,于是两个人又开始了新的交易。


6月29日,周燕芬以“带孩子去迪士尼乐园玩”为借口,带着朋友家的两个孩子入住上海大渡河路的一家五星级酒店。


那天下午,酒店房间的还有一个57岁的老男人,就是王振华,他对9岁的女童实施了性侵犯。


事后,王振华给了周燕芬现金作为报酬。为了钱,周燕芬竟把朋友的女儿主动送进了虎口!


而被侵犯的女孩,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


母亲立即赶到上海,选择报警,王振华的罪行得以暴露。


人在做,天在看。


我曾经写过《王振华的能量》(点击)。王老板妥妥的成功人士,不仅是新城集团董事长,更是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


有人说:“如果你说他无罪,你家有女儿吗,没有女儿有孙女吗,等长到9岁了,送去让他57岁的老男人给弄个阴道撕裂伤,看你还说这种行为无罪不?”


如今,王振华终于判刑了,法律没有在金钱面前“低头”。这可是一个有着身价数百亿的大富豪呢。


但很多人认为判刑轻了。







看这些留言,正义应该是可以感知的,网友心中朴素的正义,也是正义。


想起一个案件,2014年7月,河南一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案,捅了大篓子了。


他和同乡朋友王亚军一起,先后两次在村子的树林里掏鸟共16只。其中,非法出售10只,共获利1230元,警方查处4只,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二人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样的法律,两个掏鸟的被判了10年,因为那鸟是二级保护动物!


好吧,以人为本,有什么动物可以与人比?掏鸟窝的罪行,居然比猥亵女童还要重两倍,这会没有民愤


嗨,有钱能使鬼推磨,没钱别去掏鸟窝。


王振华案,一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案子,一个舆论热议、公众关注的案子,一个甚至称不上有多复杂的案子,历时将近一年,判决结果才千呼万唤始出来,却都不服。


案件的关注点是,为何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9岁的受害女童被带至酒店房间遭受蹂躏,阴道有撕裂构成轻伤二级,却未能被认定强奸。


刑法要求“性器官接触”作为构成强奸的要件,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只能被降格至猥亵。


在酒店这个封闭场所,王振华造成9岁女孩阴道撕裂,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谁能说清楚?


于是,打死他也不认。


律师团显然研究透了,吃定了猥亵5年顶格的漏洞,认罪也不会减少一两年,不认罪也不会增加一两年,显然放手一搏获益更大,而不会有什么损失。


甚至可以继续上诉。这不,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而判5年,法官也给出了理由,这是基于加重情节(拒不认罪)才判5年的。


一点毛病都没有。


但是,王振华是第一次猥亵女童吗?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当时连央视节目中都在质疑《猥亵女童,“它”是第一次吗?》,人民日报也有评论——



 

王振华是第一次吗?我们没有等到相关答案。


如果侦查机关尽力去侦查了,最终没有查到其他犯罪事实,那么我们也只有接受这个结果。


毕竟王家几千亿的资产,让几个受害人闭嘴,还真的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




现实告诉我们,资本和权力,不能彻底抹掉一个人的罪行,但,可以减轻一个人的罪行。


好玩的是,被害人代理律师也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王振华虽然判了,却难达正义。


2

 

钱真的是个好东西,有钱你可以请最好的律师,撕最大的口子。


有媒体报道,王振华开出了巨额律师费,出庭辩护能拿到百万,能给王大老板开脱罪行的获取余下金额,最高可达八位数1200万以上。


中国底层6亿人,每个月收入1000,1200万哦,是他们的1200年收入。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或许这笔钱真的太多了,多到有些人都可以罔顾是非颠倒黑白了,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直接发起了无罪辩护。


可以辩护,这是律师的权利,无罪辩护也是权利,但是他辩护的理由太不要脸了——


《棱镜》独家获悉,王振华其中一位辩护律师并不认同上述指控,称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这位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建议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


来听听知名律师岳屾山的点评——


说得真好。


这些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


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都是按强奸定罪的。


但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


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15年,并处罚金。


强奸罪的最低刑为3年,最高可处死刑。


嫖宿幼女罪的“出世”,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嫖宿幼女”在客观上是对强奸罪的开脱。


嫖宿幼女罪虽然起刑点比强奸罪高,但阻吓力却远不如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嫖宿幼女罪亦存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


可以说,王振华就是这样。


受害幼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


比如,2009年,贵州习水县发生公职人员买春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公愤。事发后,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定罪,更是引发举国愤慨。


就像有律师说的,司法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1997年,一堆律师、法学家们纷纷上阵搞出了这个“嫖宿幼女罪”就是这样了。


当年唯一站出来反对的,是北大的朱苏力教授,反驳理由很有力:被嫖的都是穷人家的女娃,你们这些有钱有势的畜生,强奸了人家穷人家的女娃,还想着用嫖客的名头来脱罪。


但孤掌难鸣,这个法条最后还是通过了。


近年来,玩弄幼女的案件,有权贵化的倾向,甚至背后有产业链,发展出了同龄介绍人等,将魔爪伸向校园,造成的社会危害愈来愈广,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有意思的是,王振华案的辩护律师,是两位国内“顶级”的刑辩大律师,一个叫李肖霖,一个叫陈有西。


巧的是,陈有西大律师当年就极力支持这个“嫖宿幼女罪”。大律师就是大律师,能想得这么深远。


一个字:服。


为了王振华,陈有西大律师还真拼,昨晚他发了声明,大家可以搜索:《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已上诉,我们寄希望于二审》。用词考究,看似节制,但也夹带了不少为洗地的“私货”。


我没有质疑律师的意思,我只想说,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是否该改改了?


法律不能高高在上,以大众不能理解的方式存在,法律必然是能够深入人心的。


2011,电影《熔炉》的律师在努力为受害者维权,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时说: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我希望的是,对未成年进行性侵害的禽兽,都必须受到严惩。


这个严惩,是轻则化学阉割,重则死刑。


既然王振华判了却难达正义,那么二审就改判化学阉割再判轻一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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