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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链接:进还是退? | 左岸·专利

2017-04-07 叁伍柒期 研发客



研发客左岸栏目专利系列的第二篇(延伸阅读:《Hatch-Waxman法案专利链接制度详解|左岸·专利》)中,详细介绍了Hatch-Waxman法案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部分的内容。此后,其他国家建立的类似专利链接制度,或多或少都受到了Hatch-Waxman法案的影响。


撰文|陈小娟

Xiaojuan.Chen@PharmaDJ.com


一致性评价开展一年多以来,首批参比制剂目录终于在3月份公布,被呼唤多年的中国橙皮书终于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橙皮书所涵盖的新药注册时公开覆盖新药的相关专利信息,为后续仿制药申请提供了参比对象。以橙皮书为基础,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成为我国当前继续深化药审改革的首要任务。作为连接仿制与创新的桥梁,橙皮书在引领我国仿制药企业发展方向上的作用不可忽视。


如果说仿制药是解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那么创新药就是人类健康需要。人类对健康的追求也驱动着科学家们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靶点,从而攻克一个个医学难题。在全民创新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本土企业开始从仿制向创新转型。我国医药产业如何在创新与仿制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在仿制药为主的背景下发展创新时需要把握的一个关键点。


与前述平衡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制度设计目标不同的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一方强调保护药品创新,以印度为代表的一方则鼓励仿制。


“我国应该建立何种机制,最大程度上实现仿制与创新两大利益集团的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国际实践和我国国情。”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如是说。


平衡创新与仿制——以加拿大、韩国为例

以Hatch-Waxman法案为基础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有加拿大和韩国。


在加拿大,与药品上市申请有关的联邦法案包括《食品药品法》和《药品专利法》,另外还有《食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1993年制定的《药品(NOC)专利链接管理条例》。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基本上与美国相同,包括药品专利登记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专利链接审查程序。后者是对涉及专利问题的药品注册申请需进行有关专利审查的要求和过程,而在部门职能的衔接上也包括了卫生部内部、卫生部与知识产权局(CIPO)、卫生部与联邦法院。


与美国不同的是,对于专利挑战成功的仿制药,加拿大并没有赋予180天首仿药独占期制度,而是从价格角度加以调控,例如,一般情况下,医保单上的第一款首仿药价格在创新药的75%,第二款为50%,第三款以后则为25%。“若专利药经过专利链接法规诉讼被认定无效或没有被侵权,仿制药的上市因此受到延迟,专利药需要对仿制药的延迟上市做出补偿。”加拿大Deeth Williams Wall LLP律师陈钧毅补充道。


在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前加拿大仿制药工业发达,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费医疗制度。为了鼓励创新的同时平衡创新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利益竞争,并有效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加拿大借鉴美国的做法。但似乎结果不尽人意。


务实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吴莉娟在研究中发现,加拿大在执行专利链接后仿制药工业规模减小,仿制药价格增高,生物医药公司的全球竞争力并没有变化。在AstraZeneca v. Canada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专利链接制度让两个行政系统交织在一起,行政目标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食品和药品法是为了保证上市新药的安全、有效,而专利法为发明人提供一段时间的垄断权利。


同样借鉴美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韩国,却在短短数年内获得极大的成功。根据2007年6月30日签署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对《韩国药事法》进行了补充并建立了专利链接制度,于2012年初步实施,2015年3月全面实施。从内容来看也基本与美国一致,包括列举创新药相关专利的绿名单、仿制药上市申请时提交专利声明、遏制期和市场独占期。


同样以国内仿制药的生产和上市为侧重的韩国医药产业,为了鼓励创新的同时避免对制药产业造成太大冲击,韩国在链接制度上做了适应国情的调整。而这一调整,也如预期般让创新药产业在韩国得到长足发展,并成为许多国际大药厂的许可方。


一方面,韩国在仿制药申请中的遏制期缩短为9个月(美国为30个月)。遏制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诉讼问题,在仿制药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能够让创新者对其权利拥有确定性。从长远来看,也可以避免仿制药上市后由于专利侵权问题停止生产、销售而造成设备、厂房等固定投资的损失。


为了减轻遏制期对仿制药上市进程的影响,韩国采取非自动审查程序,同时将遏制期设置为9个月。“这9个月反映在韩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从受理到判决最长的平均时间, 符合韩国司法实践的国情。因为2014年KIPO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从受理到做出有效一审判决的平均时间为7.9个月。”吴莉娟说。


另一方面,对于挑战创新药专利成功的首仿药的市场独占期延长至9个月(美国为180天)。韩国方面表示,规定9个月主要是适应韩国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的年度计划,利于首仿药企业的市场开拓;同时补偿仿制药公司在专利诉讼中所耗费的资金,更加激励仿制药生厂商挑战专利。


强调创新——以欧洲、日本为例

通过延长专利保护期、药品数据保护或者类似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来鼓励药品创新的代表性国家(或地区)有欧洲和日本。尽管创新药商试图说服欧盟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但遭到了欧盟各界强烈反对。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欧共体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是重在保护创新的。


根据欧盟相关药品管理指令和法规的规定,自药品通过审批之日起10年均为试验数据保护期,其中前8年为数据独占期(美国新化学实体为5年),只有在数据独占期过后相关的仿制药申请才会被受理,而要批准上市则还需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另外,为了弥补新药在审评审批过程中造成的有效专利期的损失,欧共体还通过授予补充保护证书(最长为5年)的方式给予特定药品专利期一定的延长(美国一般为5年)。


在日本,仿制药是一个相对新兴的产业,创新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创新药仍旧可以享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市场独占期。在保护创新药企的利益方面,日本主要采用以下三种途径:禁止某些专利药品的仿制药上市、延长专利保护期(最长为5年)和新药复审制度(最长为10年)。只有当药品专利权和复审期限均届满后,仿制药方可获得上市许可。


无论是欧洲还是日本,其自身国内创新药企业的研发能力都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相关制度设计,继续促进创新药企业的发展是具有基础的。程永顺及其课题组研究发现:“数据保护制度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创新激励效应,即通过激励企业研发创新药物的积极性,增大研发和生产投入并获得巨额收益,推动医药产业 GDP 的快速增长。”


以日本为例,数据保护制度政策的实施之后,从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及销售利润率逐年增加,日本医药产业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辉煌时期。需要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已经在考虑控制国内保险体系成本支出,并开始出台措施鼓励仿制药的发展。目前,日本仿制药的医药产值呈逐年上升趋势。


强调仿制——以印度为例

将药品排除于专利保护之外,与鼓励创新完全相反的一派典型的是印度模式。尽管印度政府在2005年开始实施新的《专利修正案》,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药品强制许可的规定。另外,印度通过司法裁决否认了专利链接制度。


近年来,印度政府针对部分重大疾病类药品的专利之争所做出的裁决,让不少跨国制药企业和欧美国家强烈不满。比如2012年,印度对拜尔公司研发的治疗肝癌和肾癌药物多吉美行使强制专利许可;同年,印度法院驳回了罗氏针对特罗凯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驳回诺华公司对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晶型专利保护的要求。


在药品创新与仿制之间,印度侧重于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予以考量,特别是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施行。为了在无需建立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提下,以公平的方式平衡专利药商与仿制药商之间的竞争,印度有人提出引入“告示系统(notification system)”


告示系统主要是指创新药上市时企业应公开所有与该药物相关的产品和方法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如果他人申请的仿制药可能侵犯其专利,则原研药企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得到宣告式判决,从而防止必然发生的实际侵权和由此引发的长期诉讼。


一系列裁决都表明了印度的政策环境对仿制药产业的利好,此前有人指出,印度仿制药行业的发达有赖于政府对专利法的松弛和放任。印度模式下印度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仿制药生产大国,并有望在2020年(许多专利药到期)跻身全球三大制药大国之一。同时,印度制药领域的国际化、资本化程度也较高,印度境内经 FDA认证的制药企业有100多家。

小结

基于上述介绍可知,不同模式对于仿制药和创新药的产业发展影响是不同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美国和韩国的实施较为成功,这体现为美国实施专利链接制度后,创新中心由欧洲转移到了美国。去年,一项关于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生物制药行业竞争力及投资环境指标(BCI)的研究报告显示,新兴市场国家韩国已经走到了制药领域的前列(位居世界第五名)。提示在促进创新药产业的发展方面,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比数据保护更为明显。


而在仿制药的发展方面,专利链接让仿制药上市的时间大大缩短。美国仿制药市场占全球仿制药市场45%,2013年价值435亿美元,2018年有望实现年增长率2位数增长;仿制药占处方药的比例在2013年为86%,预计2020年将增长到90%;另外,美国仿制药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目前将近80%的仿制药市场份额被十大仿制药公司所占领。


为了避免专利挑战成功对创新药企造成冲击,专利链接制度下迫使企业开展更高质量的创新和专利研究。这也在客观上减少了重复专利、无效专利和垃圾专利。另外,专利链接制度引入后,与专利纠纷有关的案件明显减少,这也提示在保障专利权人权益方面,该制度是较为成功的。


虽然印度模式下,印度制药产业的发展也取得巨大的进步,但越来越多的印度仿制药企业在美国寻求发展,并充分利用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为企业发展和获利谋求出路。正如思路迪首席执行官龚兆龙所说:“印度只擅长做仿制药,而这两年又被欧美国家打压,说明只做仿制药在产业上是没有前景的。” 可见,创新是行业的趋势。


但药品专利链接中,促进创新的政策如数据保护制度,对于仿制药产业的发展的限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又与中国当前以仿制药产业为主的实践是相背离的。同样是以仿制药为主的医药行业背景,加拿大与韩国在引入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后对制药行业的影响是相反的。


对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一舶来品,是引入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衔接机制来平衡创新与仿制,还是进一步学习欧洲的数据保护制度来促进创新,亦或是退一步走印度模式跻身仿制药大国行列?无论走哪一步,都必将是国家谨慎的一次抉择。


陈小娟

Xiaojuan.Chen@PharmaDJ.com

研发客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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