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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递交有条件加入ICH申请,但我们准备好了吗 | 第一现场

2017-05-25 叁玖壹期 研发客




第九届DIA年会ICH专场讨论组织者及讲者。左起:美国CDER仿制药办公室全球事务副主任李自力、前FDA新药审评三部部长Florence HOUN博士、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院长张象麟、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课题研究员杨建红、郑州大学陈震教授。



撰文 | 施樱子 陈小娟

Shi.Yingzi@PharmaDJ.com

Xiaojuan.Chen@PharmaDJ.com


第九届DIA年会从会前会开始,大家见面打招呼的方式都变了。简单寒暄几句后就问,ICH的专场讨论你去听了么?中国是不是已经递交了ICH的申请?对此,CFDA国际合作司司长袁林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中国已经递交了有条件加入ICH的申请,现在正在等待最终的投票意见。”


郑州大学教授陈震在报告注册司研究课题“我国参与制定并转化实施 ICH 技术指导原则整体策略研究”阶段性研究结果时提到,在50家被调研的公司中,有47家对中国加入ICH是非常期望或比较期望的,认为加入ICH以后有利于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不同国家之间也能够相互认可研究数据,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药品研发的水平和质量……


有与会者认为中国近期多项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都是在向ICH的指导原则靠拢。在场多数企业对加入ICH也表示非常支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中国的药品审评审批部门而言,加入ICH的挑战不亚于创新药审评。


加入ICH有许多有利的地方,ICH组织的成立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全球不同国家地区药品注册要求的“协调一致”,合理分配审评资源,提高审评效率,减少企业因为各国监管法规不一致造成的“水土不服”问题。


分步执行中国药品审评国际化策略


中国的药品审评走向国际化这一步是需要勇气的,首先是加入ICH以后中国要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在DIA 的CFDA专场讨论会上,CFDA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李金菊表示,中国药品监管法规肯定要参考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陈震的调研报告也印证了这一点,中国企业对于ICH的部分指导原则了解相对透彻,但也有一些指导原则甚至少有人知悉,有些在中国还不具备立即实施的条件。而中国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说是交响乐的指挥,只有指挥控制好改革的节奏,加入ICH后中国的医药行业才能继续有条不紊地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具体的技术指导原则已经逐渐向国际通行的要求靠拢,李金菊说:“国家食药总局正在完善法规体系,不断制定和发布新的技术指南,同时审评团队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国际理念或者标准相一致的审评理念。”


中检院副院长张志军也提到中检院在不断完善指导原则体系,加快转化和借鉴国际上的指导原则,实现药品检验的国际化。除此之外,GCP的修订、现场核查、伦理等方面的要求都在与国际接轨。


两大瓶颈:法规与审评能力


但在中国药品审评中引入ICH指导原则,目前还面临两大瓶颈。


首先指导原则不是法律,其执行效力弱于法律,如果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ICH的指导原则存在冲突,则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


李金菊在回答听众提问时提到现在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她明确提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会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新的管理办法将包括正文、申请文件格式要求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这三个部分,支持文件主要是与药品注册相关的技术规范、沟通交流的要求等,使新管理办法能够顺利落地。


但真正的国际化这一过程并不太容易实现,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外,有些还需要修改《药品管理法》,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审议通过才能实施。除此之外国务院不同部门之间还需要相互协调,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审评员能力的培训。如何让审评的尺度在新法规或指导原则下做到有效风险控制以及实现审评尺度的一致。


CDE业务管理处的黄清竹提到,中国CDE正在建立以临床为主导的适应症审评团队制度和项目管理人制度,继续进行人员招聘并加强对新招聘审评员的培训,建立完善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体系,以适应创新药研发申报数量迅速增加和行业快速发展的挑战。


“CFDA发布的指导原则是审评的依据,但由于我国指导原则体系尚不完善,审评过程中会通常参考ICH、WHO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指南,以及国际主流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导原则和药典,同时也会定期总结常见技术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黄清竹说。


陈震教授根据调研的数据也认为中国加入ICH,审评员人才队伍建设是要摆在第一位的。对此,美国CDER仿制药办公室全球事务副主任李自力博士认为,审评员能力的提高是每个药品监管部门都应非常重视的任务。在美国FDA仿制药用户收费法案(GDUFA)实施的过去5年内,FDA招聘了许多新的审评员。FDA对这些新的审评员有着系统的培训,从而使其决策更加一致和可预见。另外,美国新基制药全球法规事务副总裁、前FDA新药审评三部部长Florence HOUN博士也特别提到,审评员能力的培养也包括交流能力的提高。


新法规下申办方是第一责任人


近期出台的几个令大家振奋的征求意见稿,则是中国药品审评走向国际化的具体表现,最近今年,由海归科学家成立的创新公司不断在呼吁,中国的药品临床和注册管理要与国外接轨,可以说最近这个步子彻底迈开了。


从会场的提问可以看到,有些申办方对新的法规的出台有些不适应。在53号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伦理前置于IND申请的做法,就有人提出提问:没有CFDA的IND批件,伦理委员会敢不敢批准?


黄清竹则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明确指出,这个做法就是为了促使申办方明确其是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过去申办方在递交IND申请的时候,并没有一并递交详细的临床试验方案,只有获得IND批件以后,才去咨询研究者或者CRO公司试验方案该如何制定。新的规则将促使申办方主动与药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进行沟通,而不是像过去一样监管者在推着申办方向前走。


李金菊也赞成这样的观点:“这次改革的核心理念就是回归到研发的自然规律,包括企业始终应负主体责任,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部分,而这个过程中可能需要大家都去转变理念和原来的行为习惯,减少依赖。”


国内患者获得全球化产品


无论是监管机构走向全球,还是政策法规与国际接轨,中国药审改革的目标最终都是为了让国内的患者能够尽快用上全球新的药品,这其中包含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更高要求,因此在审评时限上也做了很大的调整。


李金菊提到:“未来不只会对IND的审评设定60天的时限,各个审评节点的时限也会陆续公开。”而对于进入优先审评名单的产品,虽然在申请时间上不再有明显的优势,但是CDE会对这类药品在沟通交流以及注册资料提交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截止到目前,临床急需、新药、罕见病等治疗药品已经有16批共计261个品种纳入到优先审评,其中大部分完成审批。


黄清竹表示接下来CDE还会抓紧时间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审评制度,实现CDE审评的制度化规范化。


 “药物研发的过程充满失败,但通过我们的改革和大家共同的努力,中国的新药研发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的监管也随着我们的研发进步而进步,最终使我们国家的老百姓极早用上和全球同步的新药惠及老百姓!” 李金菊在CFDA专场总结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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