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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服务药品监管 | 八月法规观察

2017-09-29 肆陆贰期 研发客




编者按

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改变世界的同时,“大数据”成为基础战略性资源,甚至在2014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利用“大数据”完成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大数据”在推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其中也惠及制药行业。8月下旬,一份关于药品数据管理的文件在CFDA官网对外征求意见,旨在规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同时提到,未来总局还会针对临床前、临床试验、生产、质控等数据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指导细则。


“大数据”在药品监管上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2015年,由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提到,要建设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作为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药品的供应也被纳入该体系。2015年,四川省药监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引入“大数据”管理确定药品监管工作中的风险因子。2016年,湖北省药监局利用“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信息,揭示了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突出的违法经营,特别是网络售假等问题。


从电子监管码暂停使用到着手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以及每年的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这些都提示着对药品上市后的市场监测一直是药监部门的重点监测范围。而这只是药品监管“大数据”的一部分,药品上市前的数据监管在近年来得到极大的重视。从“722”自查核查到总局发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指南,行业在药品临床数据上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对于数据的理解和重视也不再是说说而已。


现在,提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可溯这些关键词已然成为评估药品数据质量的几个重要因素。监管部门对于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的重视也从原来规章制度上升到立法的高度。8月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可用刑法介入进行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也发布之时引来业内热烈的争论(扩展阅读:临床数据造假入刑的误解与困惑 | 左岸之 临床试验生态),无论是当下国内临床试验生态所迫,还是体现药监部门改革力度和决心的政策之一,数据造假入刑法在震慑和净化行业乱象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


“大数据”已经作为监管手段应用到制药行业,同时也在促进监管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构成“大数据”的一条条数据,则来源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只有每一个环节所收集的数据都真实、可靠、完整,才能确保通过“大数据”得出的结论科学、准确,进而让“大数据”真正服务于监管。

一、药品数据管理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日期:2017年8月25日

部门:CFDA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年8月14日

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2016年)

日期:2017年8月11日

部门:CFDA

二、药典委员会


总局关于成立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的公告(2017年第101号)

日期:2017年8月28日

部门:CFDA

小娟点评: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在8月底成立,由405名委员组成,设执行委员会和26个专业委员会,以期推进202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在成立大会上,CFDA毕井泉局长强调了药品标准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要在新一轮的药典编制启动时认真研究几个问题:一是研究药典工作的定位,编制药典的目的是鼓励好药、淘汰差药、识别劣药假药。这种定位与近两年制药行业大力改革的方向一致,包括鼓励创新、一致性评价、自查核查等。二是研究现代药和传统药的本质特征及两者的区别。不少人也在思考,我国传统中药的发展是否可以参考借鉴化药、生物制剂等方面的开发经验、审评经验和技术手段。第三是研究新药上市标准、橙皮书和药典的关系。建立中国的“橙皮书”制度在国内呼吁已久,此次大会毕局长再次肯定这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期待这一政策尽快落地。第四是在药典修订中体现改革成果,为改革创新服务,及时反映药品质量的提高。这种改革成果不限于审评审批,还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销这一系列药品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第五是研究药典编制如何为破解掺假、造假的“潜规则”服务。行业打假已非一两日,从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到上市后监测,打假的方式多种多样,求真已成为行业共同目标。

三、MAH试点


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

日期:2017年8月21日

部门:CFDA

小娟点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从2016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试点方案以来,业界对于这项政策的期望一直很高。目前,北京、江苏、福建、四川相继出台了MAH实施方案,在MAH试点品种的申报数量上以广东、山东、江苏、福建居多,而上海则有9个全球新的一类新药申报试点。MAH实施后一大红利是加快药物开发从概念到成果的转化,尤其是对于生产流水线和质量管理体系都有极高要求的生物制药,因此对于已建立生物制药生产平台的企业极为利好。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开管理,能够很好的避免重复建设流水线和产业资源的浪费,进而打通药品研发和产业化道路,真正建立创新驱动模式。这也是这项政策出台后不少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原因。

 

对于持有人保证药品质量的责任体系和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是政策施行以来备受关注的两大关键点。比如试点工作走在前列的上海,通过政府救助基金和设置专门的商业保险,双管齐下控制MAH试点之后的药品安全与质量。此次关于MAH的通知对于这两点做了详细说明,尤其强调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通知还对整合技术资源、多点委托生产、加快试点品种审评审批等内容做了补充。

四、新版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日期:2017年8月2日

部门:CFDA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图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二

小娟点评:从去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到今年正式稿的发布历时一年,新版GLP出台后不久便有两份官方解读文件发出,文件对新版GLP征求意见的情况、修订的内容做了详细解释。可以看到,此次GLP在正式发布之前收到了不少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这些意见中,明确受试物、对照品、电子数据、病理同行评议、多场所研究相关等多个术语的定义被CFDA所采纳,并最终补充到新版GLP中,而针对未采纳的意见也给出了对应的理由。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接收来自行业的声音是长期以来的通用做法,但以往这种政策制定部门与行业之间的对话并不充分或对等,以至于不少政策出台后可行性受到质疑。而官方解读文件将这个沟通结果透明化,让行业更有信心和热情参与到政策制定中,这也是对法规体系科学性的重视。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42号)

日期:2017年8月04日

部门:CFDA器械注册司

小娟点评:在2016年发布的器械GCP中第九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由原来的资质认定和定期复审制度改为备案管理。放开资质认证后,药监部门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流程将得到简化,但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对机构的要求,开展一项临床试验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在备案前后并无差异。

 

此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的征求意见已引起行业极大关注,备案制后有效缓解机构资源紧张的现状是大多数人的期望。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们对医疗器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晚于药品,以至于人们对医疗器械实施现代意义上的监管历史远远比药品晚得多,我国亦是如此。因此,对于刚刚起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管思路应该与药物临床试验有所不同,而备案制之后如何加强监管同样是政策落地的关键。


感谢李静怡对本文的指导


陈小娟

Xiaojuan.Chen@PharmaDJ.com

研发客  记者




往期《月度法规观察》回顾

七月 | 助力国际化,CDE加速国外指导原则翻译

六月 | 一致性评价三年大限过半,企业快马加鞭

五月 | ICH之后,期待中国声音 

四月|“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已获版权

三月|政策搭建开放的新药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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