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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变革 |左岸 之临床试验生态

2017-10-16 肆陆捌期 研发客



撰文 | 毛冬蕾

Mao.Donglei@PharmaDJ.com


2011年,张维为出版一本书——《中国震撼:一个文明型国家的崛起》。书中描述了一个与一般人眼中,甚至是中国人自己眼中不一样的中国,而这样的描述是复旦大学教授张维为通过长达二十多年的调查研究和数据积累而呈现的事实——中国,在过去的60年里,尤其是最近30年,以全世界最快的改革速度,成就了全世界最大的,也是史无前例的民生和经济奇迹。


改革可以说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的主旋律。我们每一个人,如果稍稍回想一下,会蓦然发觉过去的几十年其实充满了让人欣喜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大到国家政策,小到百姓生活。绵绵无声,却泽被万物。


这个主旋律在新药临床试验领域亦是如此。研发客在筹备大型系列报道“左岸之临床试验生态”过程中观察到,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的改革步伐从未停止。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围绕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出台了多条重大举措,这在中国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史无前例。我们首先回看一下药物临床试验环境。


1998年GCP颁布以后,国家认定了几百家大型医院和科室作为有资质的临床研究机构,药厂可以从中选择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场所,进行新药开发活动。各类难度高、复杂性大的地区性和国际性临床试验在中国这一片土地上实施,在严格的政府批准和伦理批准对受试者的保护下,一个又一个能够满足患者需求的新药用到了临床上。


临床试验并不占据医疗主流资源,从机构办公室的设立到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再到保障研究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核查稽查,我们可以看到,在监管部门、研究者、机构管理者、申办方和合同研究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生态体系的良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今天,我们探讨机构备案、中心伦理委员会等话题,无不是该领域专家学者多年来思索并呼吁的,这些问题伴随着中国临床试验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由远而近,亟需完善并与国际接轨。


正如张维为在书中写到,改革,也许不一定是翻天覆地,破旧立新;改革,也许就如润物春雨,动态有序的发生在我们身边。在这样的改革语境下,就让我们也来一起谈讨国家科技部即将修订人类遗传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所引发的热门话题。


早在1998年,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追溯历史,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也像中国GCP一样有其形成和演变发展的过程。


自2015年《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颁发,2016年2月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征集意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后续将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相关工作。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审查也成为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走向国际的道路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


过去两年期间,为了让相关单位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有更准确的理解,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举办了多场培训,各省涉及遗传人类资源国际合作项目的相关院所、高校等科研处、企业相关工作负责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等参加了培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在过去两年也接待了大量制药外企公司的拜访,双方良好的沟通交流使来访企业和人员对行政许可申报流程、审批程序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我国的遗传资源管理政策有了更透彻的领会。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一直在密切而激动地关注着最新的改革动向。令人振奋的是,在最近的DIA中国第三届药物研究创新大会上,来自国家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医药处官员做了“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重要举措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定”的演讲。演讲介绍了目前科技部在人类遗传资源上的管理体制,以及为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所采取的多种方式。详细阐述了科技部为优化审批流程所做的不懈努力,包括建立组长申报制,方案为申请主体,合作各方共同申报,并行审查以及“一站式”受理等多种方式。这些改革措施对《暂行办法》的一些流程进行优化,此外,遗传办还对申请书进行优化,比如将申请表格化等,大大减轻了申办方的填报负担,为企业创新助力。从目前审批情况及优化后的流程来看,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并不构成新药开发的明显限速因素。


那么,业内对遗传办的政策有哪些建议?研发客通过广泛调研,汇总了业内对于新条例的一些意见,大致如下:


首先,行业内认为条例对评审的对象范围应更加明确,对一些本来只是用于验证药物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生物样本采集工作也要求进行统一审评。希望能在相应法规出台之前,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草案)。以促进中国医药创新,参与国际同步医药研发,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提议在中国拟开展的以上市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按风险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快中国参加全球创新药的临床试验进度。



其它还有一些建议,例如:


一.企业建议按照风险原则对审批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议重新界定“条例(送审稿)”的第二、三条中“国际合作”、“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遗传办审批的范围。


1)对于以研究基因组学、蛋白组学和代谢组学为目的的临床试验或涉及大样本量流行病调查、特定人种调查的临床试验或国际合作等应属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事前(即药物临床试验开展前)审批范围。


2)将经过CFDA临床试验审批及医院伦理审批,以注册为目的用于研究药物安全、有效性的临床试验不纳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审批范围。可为采用备案制,科技部遗传办有权在试验进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于上述需事前审批的试验,在审批流程上,希望能够加快和平行进行。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建议合作研究双方遵循以下原则共同协商。若有问题,应按法律程序解决。行业建议对中外合作单位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于专利的申请和实施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专利法处理。



我们十分高兴工业界发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声音,但让笔者对于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国内药物临床试验环境依然保持乐观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笔者看到在缩短审评进程上监管层不懈的努力: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限由受理后的90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2016年7月-2017年5月,平均行政审批时间 14.8个工作日; 2016年至2017年8月底,遗传办共受理申请2692项,批准2393项;还有很多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已纳入计划之中。在过去两年里,国家科技部已有与10家部门形成联动加快人类遗传资源审查。


谈到这里,让我们将镜头拉远。


国家改革无小事,社会进步无易事,改革从来都不能一蹴而就,更何况我们并不慢。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笔者认为首先要心怀敬意,认真呵护,理性分析国家制定政策背后的深层原因和历史由来,方能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看待中外企业之间“和而不同”的政策差异和生态共存。上述那位科技部官员在报告中也说到,跟业内面对的繁荣发展的临床试验不同,国家在制定政策时是站在监管者的立场,往往必须以审查形式作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安全的最底线。


科技部社发司愿意公开跟业内交流的态度和意愿,以及遗传办为优化流程科学监管的努力,加上行业聚沙成塔的力量,让我们看到了以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政策更加优化的可能。


更加欣喜的是,《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提出优化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让我们给自己信心,给行业信心,也给国家信心。相信很快,我们就可以更准确地把握临床试验中的试验管理和遗传资源的资源管控的交集区,用更科学、更高效的方式在健康领域的这块园地里为和谐社会和弦附音。


(感谢为本文提出建议的老师,程昊红的采访,以及马志爽的录音整理)


参考文章

DIA微信公众号文章:人类遗传资源审批不是新药开发的限速因素


责编 |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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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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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佳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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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冬蕾

Mao.Donglei@PharmaD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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