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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传办新规对新药临床试验影响的思考 |正见

2015-12-14 壹零柒期 研发客

编者按

继一年前“三报三批”规定后,外资在中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又遇到遗传办新规定的挑战。媒体对此事件以“一夜回到解放前”来形容。

正如本文所言,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总局和药品审评中心正在加班加点的解决审评积压问题。然而遗传办的这个规定出台,不光耽误了时间, 还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加大临床研究机构的负担,极大忽略了病患对新的治疗手段的基本权利。

我们讨论这一话题,并不是为了一边倒的质疑遗传办,而是提请大家思考遗传办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究竟是什么样的思维误区和滞后的模式导致今天的落后。更希望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加大联动,积极聆听来自行业的呼声,合理制定一切行政许可制度,莫要再为了争抢“管理”科学而伤害科学,伤害普罗众生的最大福祉。


撰文:方芳

审阅:史耀舟


2015年10月1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遗传办)发布的《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国科办社〔2015〕46号),引起了整个临床试验行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遗传资源管理并非一个新事物,从1998年开始,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在过去十多年,对于这个管理办法的理解是,临床试验中如果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标本出口项目,由试验的牵头医院负责向遗传办申请审批。获得批件之后,标本方才可以出口。申请的流程相当复杂,以至于单单出口标本这一项,就大大增加项目的操作难度。


当时该规定影响的大多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和使用中心实验室的项目。如果中心实验室设在国外,就需要出口标本和申请遗传办的批件。对于在国内进行检测的项目,没有影响,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心实验室建在中国,标本出口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缓解。除了少数国内无法进行的检测以外,大多数检测已经可以在中国的实验室完成,不再需要标本出口。


2015年,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科技部对原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出台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该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按照规定,涉及外资制药企业的临床试验将根据《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进行申请,得到遗传办的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这次遗传办的规定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是因为既往只有标本出口的临床试验受影响,而这次影响的是所有涉及外资的临床试验,包括药品、器械、疫苗、营养品、化妆品等等。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涉及外资的临床试验只要采集标本,均需要向遗传办申请批件。按此计算,整个项目的启动至少会延迟3~6个月的时间。(对于遗传办的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科技部主页上的相关法规)。笔者在此重点探讨本次新规的一些焦点问题。


监管的范围大小

根据新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就属于监管范围之内。对于“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解释如下:

- 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

- 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

-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

- 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涉及外资的临床试验采集人类标本,符合上述的第二条(国际合作),均在监管范围内,需要申请遗传办的批件。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不在适用范围内。国内企业的临床试验(没有外资成分),不涉及标本出口等活动,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1)标本不出口,是否需要申请批件?


这是一个最集中的问题。对此,遗传办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即使标本不出口,但只要涉及外资、有标本的采集和收集,就必须要申请遗传办的批件。是否需要申请批件与标本是否出口、或者是否使用中心实验室,没有直接的关系。


2)常规的检测,如血常规、血生化,不涉及任何遗传物质,是否需要批件?


根据本次新规,人类标本的采集和收集不分检查类型,因此即使是常规检测、不涉及任何的遗传物质,依然需要申请批件。


曾有人对这一点提出异议,对于在医院进行检测的试验来说,实际并没有收集人类标本,收集的只是最后检测出来的数据,这应该不算是标本的采集。然而对此的回答是,这些数据涉及的是标本信息,因此依然需要遵从本规定。


3)心电图或者影像学资料的收集,是否需要申请批件?


理论上来说,心电图或者影像资料的收集并不是人类遗传资源标本的收集,可以不遵从新规;只是在实际情况中,临床试验不收集任何人体标本、只收集心电图和影像学数据的情况几乎不会发生,因此没有探讨的实际意义。


4)如何定义外资?


遗传办给出的官方解释是”根据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属性进行认定,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中外合企业作都属于外资。“这其中包括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CRO)、中心实验室、EDC系统、IVRS系统等。


申请批件的流程

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中,详细规定了申请的整个流程,并提供了申请表格的模板以及各种递交途径(电子递交与纸质资料递交)。对于遗传办出台这样一个规定,有怀疑是否是为了寻租收钱?事实上这项申报工作是免费的,倒是堵住了部分质疑的声音。


1)什么时候开始申请遗传办的批件?

按照目前的法规,申请遗传办的批件是在伦理批准项目、合同条款确认之后开始。遗传办审批通过后,试验方可正式启动。


2)是否一定要医院申请?能否企业代为申请?

申请人需要具备采集和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所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等,因此只能是医院进行申请,企业不可作为申请人。这一定程度上给批件的申请增加了难度,医院去做这样的申请工作,比申办方直接去做困难得多。


3)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每家医院都需要申请,还是可以由牵头单位申请?

理论上来说,可以牵头医院申请, 但需要等所有的中心伦理批准及合同谈好;也可以几家医院联合申请,减少同一个项目多个中心独立申请的工作量。但是从实际操作来说,这势必会影响到中心的启动和受试者入组的时间。


此外,由于申请表中对于样本采集的数量、种类非常详细,对于竞争性入组的研究,预估每个中心入组的病人数以及采样数量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申请批准的数量不得突破,但又难以每个中心都按照最大预估量进行估计,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只能碰到具体问题和遗传办进行沟通。


4)在法规生效前已经开展的项目,是否需要补充申请批件?

根据遗传办宣讲的内容,以及法规出台前书面下放的通知,只要是还没有正式结题的项目,都需要补充申请批件。这一规定比新项目申请批件的执行难度还要更大。


新规合理性的拷问

遗传办出台一个新规定是一方面,如何落实和执行,是另一个方面。这个新规牵涉面如此之大,影响到的企业如此之多,如何能保证该规定被遵守和执行,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

1)遗传办如何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的临床试验主动申请批件?

对于遗传办来说,它的监管对象是医院,因此会给各家医院施加压力,并且去各家医院进行检查,确保医院是在拿到遗传办批件之后,才允许申办方启动项目。


2)如果不申请批件就开展临床试验,会有什么后果?

如同上面的回答,遗传办监管医院。如果医院被遗传办检查发现没有批件就启动了临床试验,那么医院会受到遗传办的处分。至于医院如何再处分申办方,那就要看医院的态度了。目前,对于遗传办新规的质疑声音,集中在以下几点:


1.对于不出口标本、仅仅进行医院的常规检查的临床试验,申请遗传办批件的意义何在?

遗传办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其宗旨是“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对于以药物的有效性和病人安全性为目标的临床研究,知识产权分配已有公认的规则,是否还需要在CFDA进行方案的合理合法性审批之后,另外增加一道门槛,对样本采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分配是否合理进行审批,而且是按照每个中心进行审批?这在合理性,逻辑性和法理上是否有足够的依据?


就如同上面有人提出的异议,这种项目收集的仅仅是一些数据而并非标本,遗传办对于上述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似乎有点勉强。


2.国外势力如果真的想拿到中国的遗传样本,靠遗传办的规定挡得住吗?

这是另一个争论的焦点。遗传办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中国人的遗传资源,但事实上有大量的华人在海外。如果外资真的想收集中国人种的标本,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那么在国内进行这样过于严格的控制,是否真的有意义?


3.现在整个行业都在想方设法加速新产品的研发进程,而遗传办出台这个规定却是在加大阻力,这是否是行业监管的倒退呢?

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总局和药品审评中心正在加班加点的解决审评积压问题,希望可以加快审批速度。然而遗传办的这个规定出台,导致研发速度至少延迟3~6个月,不光耽误了时间, 还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相信这是整个行业都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正见 Perspectives于无声处听惊雷于方寸中闻正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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