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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递解令可以翻案用新的政治庇护理由吗?

2015-06-05 王君宇律师 王君宇


拉盛陳女士問:我多年以前就有遞解令在身,現在已經改變了信仰。我能否以這個理由申請第二次政治庇護,為自己翻案?


王君宇律师答: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之前的一個案例中提到,有遞解令的無證移民不能以自己個人的變化為理由而要求重新開案。那個案例是說,一名中國男子1990年2月偷渡到美國,2001年3月有了遞解令。2004年12月,他以他的第三個孩子出生為理由要求翻案。2005年3月,聯邦第二巡迴法院拒絕了他的翻案。之後他又請了律師代辦,但還是在2007年被BIA拒絕。


事實上,有遞解令在身的人只能在90天內翻案。如果超過了90天,他們是不可以用改變信仰或去教堂洗禮等私人的變化為新的理由從而翻案的。第二巡迴法院也說過,之所以不讓遭遞解的人重新用政治庇護的理由翻案,是因為這只是基於個人的狀況變化去玩弄系統。如果這樣可以,將會引誘更多有遞解令在身的人,用類似生孩子、與公民結婚或改變宗教信仰等理由,無視已經得到的遞解令,繼續留在美國遞交新的政治庇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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