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非法移民“蛇头”遭大扫荡被移民局逮捕
近日,美国联邦警察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等多个部门的协助下,精心布局5周,一举逮捕了上千名从事非法交易的团伙,其中就包括这些从事引渡非法移民入境的“蛇头”。这次行动被命名为“火影计划”(Project Shadowfire),逮捕了包括 132名违反了美国移民法并从事非法移民活动的人。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海纳百川”的移民大国,全世界各地的人都会因战争,贫困,渴望追求更好的生活,以及怀着对“美国梦”美好的向往而来到这里谋生。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窘迫以及无法获得合法的签证,只能通过“蛇头”偷渡到美国(“蛇头”指那些从事经营以及操控非法移民活动的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蛇头”都会帮助偷渡者圆了“美国梦”。有些黑心的“蛇头”利用美国国土安全部内不同部门并没有设立共享资料的漏洞,将这些无知的偷渡者送到美国做苦工,甚至有部分妇女被迫成为性工作者。偷渡客历经千辛万苦到达美国后,“蛇头”美其名约为他们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介绍工作,取得身份等等。但是由于人生地不熟加上语言不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偷渡者非常依赖这些人的“帮助”。引渡非法移民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合法,“蛇头”随时都可能被突如其来的警察逮捕,正如这次“火影计划”是美国联邦警察与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密谋已久的。讲不定,在您所居住的区域,一直就处于他们的监控下,也正在酝酿下一次的扫荡。而这些列在“蛇头”生意单上已经被引渡入境的人,也最终会被移民局下发递解令,遣送回国。(关于偷渡入境者如何拿到合法身份可参考一下这两篇文章:1.偷渡入境的人也有办法可以拿到身份 2.偷渡来,有了递解令 也拿到身份)
因此,依赖这些“蛇头”,听信他们不切实际夸大其词的保证,倒不如寻求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尤其在华人社区内,律师真真假假难以分辨,虽然这种欺骗自己同胞的恶行让人难以容忍,大家自己还是需要去擦亮自己的眼睛,除了要查看律师的执照及其专业水平外,也要看这位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关于假律师的新闻请看这里:纽约假移民律师行骗多年终被判刑,受骗者多为华人)。在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为自己获得居留权的同时,也是一个渐渐地了解美国以及其司法制度的过程,这才是一个“美国梦”的正确开始。
王君宇律师楼精办各类移民案例,假如您有关于移民方面的任何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为你提供咨询。以下是一些合法获得美国身份的方法:
亲属移民:
如果您有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孩子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拥有者,他们将可以为您递交申请,使你获得在美的合法身份。
劳工移民(非移民签证):
1.L签证:如果你在一个国际公司工作并且在公司内担任行政主管或部门经理。
2.E签证:如果你来一个与美国有协议的国家,你可以作为投资者留下
3.H1-B:如果你在美国毕业后找到一份工作,而所在的公司愿意为你申请
4.O签证:假如你在科学,艺术,教育领域具有非凡能力
5.P签证:如果你是得到国际领域认可的体育运动员或艺术家
投资移民:
企业家(连同他们配偶以及为未满21岁的子女)那些开始建立自己的生意并且在美国投资的他们自己公司的人是有资格申请绿卡的。条件就是您必须要投资100万美金,或者至少50万美元的指定就业领域。
类别 | 介绍 | 详细类别 | 是否需要雇主 |
第一类优先 (简称EB-1)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卓越才能的外国人,如杰出的研究人员,教授,艺术家,高级管理人员,体育运动员,以及跨国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 | EB-1(a) 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 |
否 |
EB-1(b) 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 | |||
EB-1(c) 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 |||
第二优先 (简称EB-2) | 持有高等学历或具有优秀能力和培训素养的外国人,符合资格的外国医务人员在美国资源稀缺的地区执业 | 国家利益豁免 国家利益豁免是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想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直接申请移民,须符合如下三点条件: 1)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必须与美国国家利益有内在价值或效用; 2)申请人的工作性质需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影响,而非地域性; 3)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绿卡,会有损于美国国家利益。 |
否
|
正常申请程序 在正常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申请中,申请人不但需有美国雇主,而且需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由其雇主为其向劳工局申请Labor Certification。在获得劳工证批准以后,再为其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I-140)。 |
是 | ||
第三优先 (简称EB-3) | 包括至少拥有学时学位或者国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 | 技术工人 需要证明有两年工作经验,并且美国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人 |
是 |
职业人员 需要证明有美国或国外同等的大学文凭,美国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人, 且相关经验不能通过文凭来替代的 | |||
其他工人 多为季节性工人 | |||
第四优先 (简称EB-4) | 特殊移民和宗教工作者,包括宗教工作者,边界乘客,国际组织的离退休职工,返回家园的居民,美国驻海外的政府雇员和前雇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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