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红包怎么领?——怎么取得入门资格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红包怎么领?
——怎么取得入门资格
彭怀文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个政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可是天上掉“红包”哦,相当于研发投入1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175元,直接就是少交税啊!对于这样的好事,我们怎样才能取得入门资格呢?
一、什么样的企业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对于上述条件,(一)、(二)、(四)、(五)是比较容易判定的,企业可以马上对照即可得出结论。对于条件(三),企业产品和服务属于什么类别,需要对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最新发布的《产业调整指导目录》,一般在发改委网站能查到。
三、怎么才能取得税务局认可的科技型中型企业的认证或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的是企业自主评价。具体就是,企业可根据《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目前,这两个平台尚未上线开通,后期应该各省科技厅等网站肯定有链接。在平台尚未上线前,可以先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该表内容清晰简单,完全就是把《评价方法》的指标进行表格化了,企业自评后即可得出分数,非常实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只对《评价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的几种情况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分别是:
1、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
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
四、经对照评价标准,有些标准不合格,能合法筹划吗?
认真研读《评价办法》,可以发现,评价指标除部分指标是一票否决外,很多指标如果不合格其实是可以合法筹划的。下面就谈几点:
1、指标: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如果该指标中任何一条超标,可以通过拆分的办法,将企业非核心业务或部门拆分为一个新的公司,让主体公司满足《评价办法》的指标。
2、指标: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是“一票否决”的指标,就是要求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在10%以上。如果企业该指标非常接近的话,可以分拆非核心部门与人员,或者是裁剪非核心人员,然后将其原来这部分工作外包出去。当然,也可以新招聘科技人员,以便让科技人员比例达标。
3、对于科技成果的得分如果过低,可以通过外购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以便得到一个较高的分数。
五、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为顺应政府行政改革,本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完全采取的企业自主评价,与原来那种政府部门主导的评价不一致。因此,企业需要注意两点:
1、主动地去服务平台填报,积极、认真、如实的填报与评价自己的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拿到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如不主动填报认定,就等于自动放弃“红包”。
2、不能因为是自主填报评价就弄虚作假,最后是要公示且长期在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查询的。如果被人举报,恐将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企业后期的评价认定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如果因虚假填报认定被取消,影响纳税的,估计还有滞纳金和罚款等,得不偿失。
国家级《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经发布,企业应认真学习,然后对照分析,积极想办法弥补企业自身欠缺的,争取满足评价办法给出指标。后续各省市可能还会出台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企业也应关注当地细则要求,争取早日拿到入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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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