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学习笔记:适用范围与承租人账务处理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以财会(2018)35号文发布了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或准则,未特别声明的均是指新租赁准则),并且要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总体变化情况
与旧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即,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按照折现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仍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
二、适用范围
新租赁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1.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
2.出租人授予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
3.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于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4.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5.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租赁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
说明: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自行设置。
1.使用权资产
(1)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2.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可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4.租赁负债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明细科目。
(3)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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