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学习笔记:承租人会计处理(三)
新租赁准则学习笔记:承租人会计处理(三)
彭怀文
四、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计量基础
在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累计减值损失。
承租人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1.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后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特殊情况: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
3.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4.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其他方式更加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5.折旧年限:承租人能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取得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2.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3.承租人按照扣除减值损失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4.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采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简化处理方法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租赁开始日前已是亏损合同的租赁合同,不再适用于其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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