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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宪法,就是对坚持党的领导的抹黑

2017-01-16 吴言乱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一席讲话,又在全国激起了一片涟漪:即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究竟该不该“坚决抵制”、而且将“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划列为“西方意识形态”,对那些主张“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人“亮剑”?

其实,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早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按道理应当是不必存在的争论。但正是因为某些意识形态的作祟,使得我国宪法早已经明确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不可触碰和讨论的敏感话题。

一,我国宪法已经明确了我国的宪政原则。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和前言是怎么表述的:

《宪法》的前言中,明确阐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的前言表述及相关条款,已经明确了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的“各政党”当然也包括了执政党。因此,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其次,我国宪法也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实行民主制度。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结社集会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

因此,从宪法的上述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在《宪法》保护下的民主的国家。对宪法规定的“民主宪政”,我们为什么要把它当成一种“西方思潮”来抵制?难道我们要否定我们自己的宪法不成?

二,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本来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各施其职,互相牵制和制约。并没有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混为一谈。

明明我国的宪法也都规定了“三权分立”,怎么就变成了是“西方思潮”,而且必须抵制?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昨天写的文章中已经明确,在这里不妨再重复一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宪法中就明确了检察院检察权和法院审判权是独立。

其次、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司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相关的部门法也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九条第(二)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实施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是对党的抹黑

有些人认为,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什么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否则就是“别有用心”,是想引进“西方司法观念”,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其实,有这种想法的人,其本身就是对党的抹黑,把党描成只能实施“专政”而不能实现民主的党。把党的领导和民主、法治相对立起来。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论点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执政党,则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先进代表,是代表人民群众,将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自己的意志,然后将这种意志通过立法的方式,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即法律。因此,每一部法律,无论是宪法还是基本法、普通法,其都是党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的方法固定和体现出来,从而达到其领导目的。所以,坚持宪法法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破坏宪法法律,就是破坏党的领导。那种将党的领导和民主、法治对立起来的人,其实是企图将党描绘成一个专制的政党,从而达到否定党的领导的目的。表面上,他宣称要坚持党领导一切,用党的领导来否定宪法、否定法律、否定社会主义的民主,打着反对西方“司法观念”的旗号,否定宪法规定的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三原则,拚命反对、阻挠中国的民主、法治化进程,破坏宪法法律,无非就是想用所谓的“党的领导”来为诸如薄熙来、周永康之流的野心家们实现其野心目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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