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没时间说了,你快来看:拍裸照是种自由吗?

2016-05-30 莫大可 律事通



 

作者:莫大可

来源:律事通



“大理拍裸照”行为不新鲜,处理不出格


先说行为:这两天新闻“在大理街头拍裸照的小情侣被拘留”,像前几天他们发图片的新闻一样也刷了屏。裸照这事儿不新鲜,也说不上惊世骇俗。有倒霉的,被被动上传的,比如修电脑,比如分手后前男友“渣掉了”……也有为了搏出位或出于行为艺术的,又或者仅仅就是喜欢暴露,主动上传的,比如某些想要提高站台价位,也确实因上传了而价位升高的某类模特,还有大理街头的这二位。之所以成了新闻点,可能并不是因为裸,而是在哪里裸。


再说拘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拘是件再寻常不过的法律个案。


这样事情的发生,可惊之处并不多,处理起来也没什么复杂难解,现有法律法规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争议不过是来自于那句话:我们到底有没有拍裸照的自由?


拍裸照是不是低俗?


严格的说,拍裸照这事儿你没办法笼统地判定是高尚还是低俗。有些裸照叫人体艺术,有些就是淫秽产品,这东西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看过一个美国法官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那些让我看了,能够引起性欲的东西。”这个归类是如此的具体和情境化,也正因其具体和情境化,才被许多法学人拿来津津乐道。未来的事情不好说,就此刻当下的社会伦理来说,显然,这二人如此这般的拍裸照,会被归入到低俗一类。


那么我们有没有低俗的权力?


如果拍裸照是低俗的,那我们到底有没有去低俗的权利呢?这里同样也要做个细分。关于权利有个比较通俗的说法——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也就是说,你行使你的权利,以不影响我行使我的权利为限度。所以,在家里拍裸照,裸奔什么的都不是问题,想裸就裸,爱奔就奔。可大街上裸奔,对特定或不特定人暴露生殖器,又或如这二人那样,在大街上拍裸照,并放到网络上。显然是到了别人的鼻子尖了。你不能以“我裸了我发了,你可以不看呀”为理由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毕竟,那是公共空间,你不能以别人把“鼻子尖”往后挪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行动范围。


无法细化的大词都是屠刀


关于自由,伯林有个划分: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后来者把这个划分发挥到泛滥的程度。只是理论模拟上,看起来划分得很清晰也很好用,可真的来到复杂的生活中,压根就没有什么纯粹的积极和完全的消极。


美国关于自由也有自己的理解:二战时美国有一则标语说“自由这些词,只有当我们把它们打碎成我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碎片时,它们才能团结我们”这算是目前为止,对自由的最精彩的定义了。一个词如果成了没办法兑现的支票,要么就是一个关于口吐莲花的谎言逗闷子,要么就是一把假自由之名的恼羞成怒的屠刀。


一个诡异的现象是:屠刀之下的待宰羔羊高喊自由,挥着屠刀的刽子手一样高喊自由,喊的还更响亮。法国大革命时大家轮流上断头台,上了断头台的罗兰夫人说“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可是吉伦特党人也只不过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而已,他们在上断头台之前,用自由的名义砍起别人的头来,可也是一点不手软。


自由需要一个个的具体实现


所以,拿着这个是自由,那个不是自由,搞什么以小见大,用大而无当的抽象语词,反过来一刀切的评判具体的小,一点都不高明。就好像GDP这东西被搞出来做标准时,同样是从大量的具体的小中归纳。而今重新拿来无限制无节操的滥用,争比谁的高,完全不思考这个标准本身的限度和边界。这跟拿“谁吃的大便多,谁就更厉害”做标准,实在是没多大差别。


所有的自由与限制,都是在具体的小中体现和生长出来的。等到我们的各路公知、以公知自居的媒体,能够真的开始从具体的小去努力讨论每个具体的小,而不是忙不迭的以小见大地扣帽子,作为天下公器的舆论界,才算是慢慢恢复了理性,才能有可能接近他们高举的那个启蒙。



推荐阅读:


328:律协,该叫你亲妈还是继母?——温州中院审理状告律师协会行政上诉案

327:法官辞职的多米诺效应

326:消费一个老师的死:谈谈法律的万能与无能

325:“非诚勿扰”之败与执行该如何是好

324:范明志:“互联网+法律”的内在机理与发展趋势

323:致微信审判:不要重蹈“一百元钱都不给”的惨剧

322:万科攻防战,律师去哪儿?

321:法院能否对律师进行安检?


想看以上推荐的精彩文章吗?赶快在律事通后台(即公众号主页)回复文章前面的编号吧,好文立马跳到碗里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