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新民法典应该有这样的精神气质……你同意吗?| 文艺清新
作者:黄哲雅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先体现在民法典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治理”模式中的协商过程要求参与者之间地位平等,即行动者之间实现“合同式治理”。这种合同逻辑应当体现为尊重个人意志及自由缔约,进一步表现为民主参与和意思自治。而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却多有保护弱势群体、排除甚至否定个人意志的家长主义式的民事制度。这种过度干预民事主体自由的做法与现代民法典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不契合。
其次是民法典的人文主义。人文主义内涵丰富包罗万象,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突出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传统模式中“个人民事私权”的界定过于狭隘,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宪法性基本权利。在公私法界限不断模糊的背景下,“私人政府”理论浮出水面——私法主体行使公法的部分职能,因此也应负担与公法主体相同的义务。私法与公法一样,同样负有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义务。尤为一提的是,在大数据时代,人文主义更加强调个人在虚拟环境中的信息支配权,即所谓的“数字人文主义”。
另外是民法典的开放性。民法典的完备性与内在一致性并不排斥其开放性。与人类社会的不断演进相适应,民法典在规范与精神上必须保持开放,主要体现在开放其他法律渊源,反对成文法中心主义。无论“反应性法”理论亦或“回应型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律的“能动性”,亦即向其他性质的规则和政策、价值等保持开放。反观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严苛的法定主义、轻视习惯、排斥判例无疑有损于民法典的开放性,阻碍法律的发展。
最后是民法典的生态主义。治理模式下,生态主义强调多方参与和协调,淡化政府与社会的界限,主要行动者之间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进行多层次互动。这一方面要求对传统民法进行重塑,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重视环境保护过渡;另一方面也要求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充实完善“环境污染责任”相关内容,确立针对不确定风险的“预防原则”。
这四种时代精神回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立良法,行善治”的总体目标,针对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参考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制经验,从宏观层面归纳总结了我国未来民法典所应具有的整体价值目标,为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明确其精神原则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维度。
参考文献: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