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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印度的司法也很难做呀…… | 律事时评

2017-02-23 Margaret 律事通

 

作者丨Margaret

来源丨律事通

2012年印度发生的公交轮奸案曝光,之后,印度的强奸案就时常成为媒体的话题。有报道称,2015年,印度一共接到34651起强奸报告,全国平均每天要发生近100起强奸案。然而,这样的数据不禁令人怀疑,这些汇报上来的案件都是真实的吗?而这种怀疑的原因在于:印度在强烈打击强奸的同时,催发了另一个问题——碰瓷强奸。

碰瓷,你肯定听说过,也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儿。强奸,大家也并不陌生。可是这两者连起来的碰瓷强奸,笔者可就不懂了,读者们你们听说过吗?


其实,这无论是碰瓷、强奸还是碰瓷强奸,要从印度说起。


根据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的数据显示,印度记录在案的强奸案件到2011年起已达24206起,较1971年的2487起,增长率为873.3%。甚至有些报道称印度是“强奸之国”,在印度平均下来每22分钟就会发生一起强奸案。臭名昭著的印度黑公交轮奸案之后,印度全国成千上万人开始走上街头游行,政府也开始对性侵现象进行关注与采取行动。


而碰瓷强奸则是在印度这一社会背景之下发生的Yogesh碰瓷强奸案说起……


Yogesh的碰瓷强奸案

Yogesh是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其发现了同事挪用公款后对同事进行警告并要求她按时把钱交给公司,否则会报警。该同事便因此报复Yogesh——陷害强奸。


印度是个强奸犯罪社会现象极其严重的国家,前文也说了,自从印度黑公交轮奸案之后,政府便开始从严从重打击强奸罪犯。因为这一社会背景,Yogesh不出意外地卷入了强奸案。无论是警察还是社会舆论都认为Yogesh就是强奸实施者,即使在具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间隔11分钟的时间根本不可能让Yogesh能够实施强奸行为。


好在最后,Yogesh被无罪释放,控告被强奸的妇女交代了这是一个诽谤陷害Yogesh的阴谋。


8个月之后,这场碰瓷强奸的闹剧终于结束,但是其反映的另一个社会问题让人陷入了沉思:由于政府的大力打击女性被强奸的现象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人们抓住这一社会背景,开始无端指控无辜的男性强奸,因为各种目的或报复或敲诈等等,也即碰瓷强奸罪。


碰瓷强奸发生的原因

碰瓷强奸发生之后,人们开始怀疑目前印度的强奸犯罪率是否真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严重与频繁。官方统计的数据是否是真实确切的说明了印度发生的强奸案件,这其中包括的碰瓷强奸案又占了多少。笔者没有做过深入的统计,但从相关报道上看到这一说明:2014年德里妇女委员会的机构提供了一份报告显示在德里2014年上报的所有性侵案件中,经过调查53%是假的。这至少能够证明碰瓷强奸确实是存在的。


那么出现碰瓷强奸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1.严惩强奸的社会背景

我们不能忽略碰瓷强奸的发生是置立于严惩强奸犯的背景之下的。自印度黑公交轮奸案之后,无论是印度国内还是国际社会都关注了印度强奸罪犯罪率极高的社会现象。于是印度政府开始加大对强奸罪的打击力度,媒体大肆报道强奸罪的社会危害,国民开始游行,甚至从内心开始痛恨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分子。而碰瓷强奸的实施者则就是看到了这一社会现象,利用了舆论压力以及法律的不完善,实施了碰瓷强奸并促使了碰瓷强奸的成功。


2.先入为主的法律观念

在案例中,无论是民众、媒体还是司法机关都向我们显示了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刑法上我们讲究的是无罪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宁可放过千个坏人也不愿意冤枉一个好人。


可是赤裸裸的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是:无论是谁,甚至是六岁的女儿在女性报案时就已经认定Yogesh就是强奸罪的实施者了。他们忽略了只有无罪推定,才能从根本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视其为无罪。


3.司法机关的专业性不高

法律严格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案件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专业的、理性的进行案件的整理也不会导致冤案的产生。就如案例中嫌疑人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但是警察却无视该证据,先入为主,认为其就是强奸罪的实施者,这才使得碰瓷强奸的实施者有利可图。司法的公正本就是靠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来完成的,严惩强奸固然没有问题,但是也要讲究个度,不能情绪化,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冷静的。


碰瓷强奸涉及的刑法问题

碰瓷强奸案件若发生在我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范,可能会构成以下几个罪名。


但事实上,笔者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在我国,目前已经发生了碰瓷强奸的案例。2015年4月19日,据媒体报道,一名段姓女子以碰瓷为名,进行敲诈,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抓获。该女子与一名姓邱的男子开房,开房后以被邱某强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敲诈。据悉,该女子三年内先后以强奸为名报警257次,而敲诈对象都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数量已达上百。目前该女子涉嫌敲诈勒索,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1.诬告陷害罪

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无论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还是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女性故意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捏造强奸的事实,以男性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达到严重程度则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显然碰瓷强奸构成诬告陷害罪毋庸置疑。


2.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该部分一开始所讲的发生在中国的段姓女子在和男性自愿开房后,却以强奸罪为名报案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事实,笔者认为已经到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该女子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以强奸罪报案实施威胁男子已达到目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诽谤罪

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在Yogesh碰瓷强奸案中,强奸嫌疑人Yogesh一夜之间变成了过街老鼠,亲戚邻里都在指责他是个禽兽,连其妻子和家庭也备受唾弃”,但是捏造事实者并没有主动散布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根据法律规范,不应当构成诽谤罪。因为民众对强奸罪的痛恨情绪使得Yogesh的名誉扫地这一后果虽然和捏造事实者有关,但是因为没有主动散布这一犯罪行为,所以不应当因此承担诽谤罪的责任。


笔者有话说

物极必反,凡事讲究一个度。随着印度强奸社会现象的越来越严重,政府开始加强对强奸罪的打击力度,媒体的大肆报道,舆论的压力,使得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开始逾越了“度”的界限。


在Yogesh案中,Yogesh认为从去看房到回来,这期间的间隔只有11分钟,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根本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这是很有说服力的。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警察并不关心这一证据,警察在妇女报案的时候就已经认定了其就是实施了强奸行为。社会群众也是这样认为,甚至于他自己的六岁女儿也认为自己的爸爸犯了罪,希望上帝能够原谅她的爸爸。


倘若该案中最后那位控告Yogesh强奸的妇女没有交代出实情,我想最后,Yogesh必然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又一个冤假错案诞生了!


舆论或许是盲目的,观众或许是感性的;但是作为政府和法律却应当是理性的,是从容的,不应该受政策进行情绪化的操作,唯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公正与冷静,才会减少冤案的发生。



其次,强奸罪于女性而言,女性本就处于受害者的一方,故社会才会强烈呼吁保护女性的权利,政府才会加大对强奸罪的打击力度,国家社会才会予以高度的关注,这是对女性保护的救济与措施,这是好事,是正确的事。


但是碰瓷强奸的发生,却在破坏前者的发展,像一颗毒瘤,已然已经达到了强奸罪的恶劣程度,甚至更甚于强奸罪的危害。人们费劲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得来的正义,却糟蹋于一瞬间。碰瓷强奸,试图由此钻法律空子的女性永远不能忘记,无论强奸罪还是碰瓷强奸,两者中间女性仍然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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