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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国民素质照妖镜?一文厘清法律责任问题!| 律事时评

2017-02-28 柳沛 律事通



作者丨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丨律事通

自从共享单车进入大家的视野以来,各种不文明的现象频发。更有人称共享单车真是国民素质的照妖镜,除了破坏单车、盗窃单车、侵占单车,甚至还出现了扫二维码转账的骗局。然而小编认为,首先这是个别人的行为,并非是所有人参与的国民行为,其次,一部分也是由于管理原因带来的问题,所以不应该称其为国民素质的照妖镜。而这些确确实实发生的低素质现象又有何种法律责任呢?


当你望着家门却只能在拥堵的机动车道上拼命地按着喇叭时,当你还在抱怨出了地铁就无人无车时,当你还在盯着手机为网约车溢价而犹豫不决时,有人已经拿着手机、打开APP、扫了二维码、骑着单车和小伙伴们有说有笑地消失在茫茫车海之中了。


价格实惠、绿色环保、支付便利、随骑随走无桩停,这就是“互联网+交通”业态下的又一种新型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单车。自推出以来,共享单车不仅方便公众出行,有利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加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风靡国内一二线城市,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


然而,在便捷使用的同时,共享单车与生俱来的公益性和共享性也使得它一直在和部分低素质人群作斗争。个别用户将其损毁、私藏、丢弃或据为己用等乱象屡屡见诸报端,成为社会新闻热点和百姓关注焦点共享单车变私人用车,难以真正方便你我他,无法实现“分享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尤其是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的刑事判决更加将共享单车的使用问题推向了舆论的聚光灯下,如果使用不当或恶意使用,用户或许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在共享单车的使用方面,到底有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呢?

 


故意损毁、破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用户在租用共享单车后,不好好爱护自行车,反而出现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从损毁财物的价值上作出一定的判断。从目前共享单车的供应公司的成本评估来看,一辆摩拜单车估值约2000元,一辆OFO单车估值约350元。损毁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根据情节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故意破坏拆解共享单车

 

擅自改装共享单车变私人用车


如果毁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盗窃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户没有使用共享单车,反而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或利用技术漏洞打开车锁,然后运送至其他地方牟利或以有偿、无偿形式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样的行为轻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重则归《刑法》调整,可能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共享单车,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最重可处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1000元罚款;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有关入罪的数额各地标准不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比如浙江省是3000元。


据报道,在2016年2月初,成都某小学生利用机械锁的技术漏洞成功解锁若干辆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后续骑行费用达到一定数额而未向单车供应商交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19日,北京一男子季某在大学城一带盗窃5辆共享单车欲销赃牟利,被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南邵派出所民警抓获,目前已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6日,上海一男子韩某将摩拜单车搬回住处,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这也成为国内打击共享单车失窃的首个案例,对每个人都是一种警示。


侵占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其据为己有不予归还,轻则行政拘留或罚款;重则涉嫌侵占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二)……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据报道,2016年2月22日,北京市某医院的两名女护士为使用方便将共享单车私自上锁,被行政拘留五日;


2016年12月16日,一中年女子在清河“强佑新城”小区附近给共享单车加私锁,民警抓获后,该女子承认多次加装私锁的事实,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4天;


2016年12月29日,两位民警发现一男子正在给OFO单车上私锁,带回询问后,该男子承认在结束行程后并没有将车放在路边归还,而是直接上了私锁,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如果是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不是所有的不文明都能纳入法治轨道

在共享经济时代,法律手段不会缺席,但也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方社会主体都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齐抓共管,并不是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可以纳入法治轨道,比如有用户将共享单车骑进地铁、有用户使用完单车却在车座上插一根针、有用户将单车重新喷漆甚至还装上儿童座椅、有用户为赶时间占道停放等。这些不文明行为更多的还是有赖于每个公众的道德水准和社会公德的提高。


也有人提出应当将部分用户的不文明使用行为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中,把破坏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信息,列入失信黑名单,提高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成本。


可喜的是,目前已经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问题,让共享单车的治理有据可依。


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


上海有关部门也即将出台《上海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已组织部分单车企业,着手制定统一的共享单车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预计最快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共享单车,守住公德,多方共治,才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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