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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自由案:等这一天等了41年6个月又24天 | 律事资讯

2017-05-26 戳这里=》 律事通



来源▷学律留学顾问中心综合整理自雅虎新闻、风传媒、联合新闻网、中时电子报、镜、BBC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对同性婚作出历史性解释,宣布现行“民法”“与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这可能使得台湾地区成为亚洲地区首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区。


同时解释文要求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


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让同性群体乐观估计,最晚也可在两年之后合法成婚。



“等这一天等了41年6个月又24天”

说起台湾同志运动,祁家威是个耳熟能详且历久不衰的名字。


祁家威现年59岁,他在17岁时意识到自己是男同性恋。1986年3月,他召开记者会出柜,随后开始推动同志人权及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被认为是“台湾首位公开出柜的男同志”。


祁家威在1986年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请求与一名男性公证结婚,遭到拒绝。他转而向“立法院”请愿,但收到以下正式公文回应拒绝:“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1994年,祁家威向官员表示希望能同意同性婚姻,但收到回覆“所谓之“结婚”,必为一男一女结合关系,同性之结合则非属之。”


2001年,祁家威为同志婚姻平权声请求“释宪”,被以“不予处理”的程序方式驳回。



2013年祁家威再度提出与同性结婚,被以规定必须“一男一女”才能结婚为由再度遭到拒绝。祁家威再次诉愿遭驳回,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依法声请“释宪”。


2015年8月20日,祁家威再次具状向司法院提出解释宪法声请书。


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该项声请,并于同年3月24日召开宪法法庭。祈家威已从而立之年,变成略带白发、年届花甲之人,当他首次踏入宪法法庭,他曾表示:“等这一天等了41年6个月又24天”。


祁家威曾表示:“如果原谅是一门很难的学问,那么同志人人都是大师,被迫原谅、再原谅,否则无法熬到现在。”奋斗多年终露曙光,他说,当下第一个反应,心情就像“释宪文变成一只鸟”,因为雀跃,但不急着与伴侣结婚,争取同婚是为了更多需要的人。



预计影响

目前劳工结婚享有薪婚假八天、配偶死亡则可放有薪丧假八天,未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也能享有婚丧假等权利。


同性配偶未来可能和夫妻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如配偶间可以相互赠与财产、继承遗产,也必须合并申报综所税等。


同志虽然还没有纳入婚姻保障之中,但之后可依据规定,接受同志间帮彼此买保单的交易行为。



相爱就可以结婚

在解释文发布之后,挺同婚团体号召上万名群众集结于青岛东路,同步解读解释文,现场群众欢声雷动,不少人互相拥抱,即使下午降下大雨,仍不减群众热情。有男同志直呼“终于等到了!”,婚姻平权有进步也期待尽快落实。


同性婚姻支持者表示:“异性恋相爱就可以结婚,同性恋一样是相爱当然能结婚。而且结婚之后可以享有配偶的一些权利,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是很重要的”。


他认为反对同婚者会持“你支持同婚,但如果你的下一代是同志你还会不会支持?”来质疑赞成者,他表示不以为然,“无法接受自己子女是同性恋,是因为他们对于同性恋不了解,才会觉得这是一个混乱的状态。”



但释宪不是婚姻平权最后一里路,希望持续透过社会对话、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同志样貌。


宗教团体一般被认为对同性婚姻采较保守,甚至反对的态度,一些基督教团体组织反同婚活动。但也有持赞成意见的基督徒。


香港“酷儿团契”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圣经》中上帝并没有创造名为“婚姻”的制度,在创世纪的故事中也没有强调一男一女的婚姻是必须。他说欧美教会接受同志(LGBTQA)的情况已很普遍。


他认为传统教派在亚洲、非洲传播反同志思想,但是“他们忽略了《圣经》的核心价值是教导人们爱他们身边的人。所有人都是上帝造的,同志当然也是。”



悖离天道!

并不是所有人对这样的结果满意。反对者形容释宪是司法史上耻辱。反对者并连日露宿抗议程序不公,同时宣告全面抗战。


反同团体昨撑起黑伞、怒吼“释宪不公”,撕毁写有“释宪结果”字样的纸张,并公布审理的人员姓名、照片,要求公审,痛批侮辱婚姻,司法天秤已倾斜,“释宪”结果已再度严重撕裂社会。



“完全无法接受!”幸福盟家长代表表示,他也说,婚姻家庭全民决定,不应由少数人决定。其指出仍有超过5成民众反对同婚。


“荒腔走板!悖离天道!”护家盟、捍家盟也公开向社会大众两度鞠躬道歉,承认失败,痛批释宪摧毁婚姻,就像“911恐攻摧毁双子星大楼”。


为避免现场发生冲突,警方特别调派了近百名警力维持秩序,警力是反同婚团体的一倍以上。



解释理由书摘要

4.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暨“与何人结婚”之自由(释字第 362 号解释参照)。该项自主决定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为重要之基本权(a fundamental right),应受保障。 


5.按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既不影响不同性别二人适用婚姻章,亦未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之社会秩序;且相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 成为稳定社会之磐石。复鉴于婚姻自由,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就成立上述亲密、排他之永久结合之需求、能力、意愿、渴望等生理与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 性,于同性性倾向者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均应受婚姻自由之保障。现行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重大瑕疵。


7.性倾向属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 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与心理因素、生活经验及社会环境等。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即世界卫生组织美洲区 办事处)与重要医学组织均已认为同性性倾向本身并非疾病。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及习俗,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受有各种事实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视;又同性性倾向者因人口结构因素,为社会上孤立隔绝之少数,并因受刻板印象之影响,久为政治上之弱 势,难期经由一般程序扭转其法律上劣势地位。是以性倾向作为分类标准所为之差别待遇,应适用较为严格之审查标准,除其目的须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 其手段与目的之达成间并须具有实质关联,始符合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8.婚姻章并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为要件;亦未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或未生育为婚姻无效、得撤销或裁判离婚之事由,是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别二人间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实,与不同性别二人间客观上不能生育或主观上不为生育之结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后代为由,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以结婚,显非合理之差别待遇。 


10.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 2 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11.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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