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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忽悠式重组服务,天元所被“忽悠”九百万丨律事资讯

2017-06-07 张一 律事通


近日,法律界好生不太平。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因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被证监会没收、罚款900万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作者▷张一

来源▷律事通


事件经过

今年3月11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借壳上市行动过程中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诸多嫌疑问题,在连续遭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具的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涉案上市公司——鞍重股份和九好集团共同导演的“忽悠式”重组,因证监会的处罚戛然而止。


根据认定的事实,证监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主要负责人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计439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人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在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过程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重组事项的法律顾问,因未勤勉尽责,在出具的《法律意见》等重要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被证监会“没一罚五”,罚没款项共计900余万元。


近日,证监会发布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等4名责任人员的行处罚决定书。



事件中关键问题趣探

1、何为忽悠式重组

忽悠式重组是指已经停复牌的上市公司以推高股价等为目的“忽悠式重组”现象。有的公司在公布重组预案并复牌后股价大幅上涨,大股东等相关方借机减持,随即宣布重组失败,还有的公司甚至通过反复进行“忽悠式重组”渲染重组预期,从而掩护大股东等相关方套利。这种随意停复牌、“忽悠式重组”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增加了内幕交易的风险。因此,“忽悠式重组”也成为监管层进行监管的重点。  


本案中,2013年到2015年间,浙江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4亿,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虚构银行存款3亿、未披露3亿元借款以及银行存款质押。为了掩饰掉这些资金缺口,浙江九好集团通过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从而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以达到借壳上市目的。2015年11月25日,鞍重股份发布与九好集团37亿元重组案。鞍重股份2016年5月11日报送重组申请,5月27日及次日,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双双被调查。所幸还在披露阶段就被查办,借壳未能得逞。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时间最早和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天元的总部位于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香港设有分所。天元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北京天元目前有100多名合伙人,500多名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北京天元的绝大多数律师获有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很多律师拥有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法律部门多年的工作或学习经历。


以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历来被看作是资本市场的“watchdog”。其在从业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不仅关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可以说是在国内比较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却在该案中因公然违反法律受到证监会严厉的处罚给国内律师事务所敲响了警钟。


3、其余三名当事人

史振凯,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证券资本市场合伙人。北京天元所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管人员。


执业领域: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家境内公司改制、上市项目设计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投资人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及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涉及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制造业、化工、贸易及高新技术产业等。


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家境内公司改制、上市项目设计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投资人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及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涉及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制造业、化工、贸易及高新技术产业等。


执业经历:1999年加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005年加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刘东,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证券资本市场合伙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签字律师。


执业领域: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执业经历:2005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现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进进,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证券资本市场合伙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签字律师。


社会职务: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收购兼并、上市公司证券常年及相关的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经历:2006年加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010年加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016年成为合伙人。


这些优秀的律所合伙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知法犯法”,不仅给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带来财产、名誉损失,而且给自己的执业生涯涂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也给那些个别在歧途上行走的律师敲响警钟。


证监会处罚依据

1、天元所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

天元所在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其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的规定,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


2、天元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天元所对九好集团业务关联单位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走访,未按规定制作笔录。其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规定。


3、天元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天元所在走访杭州厚达时,仅将其作为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天安保险时,仅将其作为客户进行现场调查。实际上杭州厚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九好集团平台业务中的角色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


天元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第十条“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的规定。


4、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天元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九好集团100%股权对应的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及实质性条件。”


而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中未说明九好集团2015年12月31日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也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吴某曾于2014年4月前持有黑石金融8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2月起担任九好集团的副总裁,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天元所会同证券公司进行关联方核查时,未关注到上述关联关系,《法律意见》未披露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综上,天元所《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因此,证监会认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尽勤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没收天元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对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振凯、刘东、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事件后遗症

由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许多上市公司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合同的解聘。


图片来自于上海证券报 整理人:王子霖


毫无疑问,从上面解聘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八家上市公司解聘都是因为“由于天元律所自身原因,无法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由于目前这些上市公司均有增发或重组项目正在推进,为不影响资本运作进程、规避不确定性或风险,才决定迅速更换法律顾问。


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不仅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严重损害自身的业务形象,丢失大量关于证券资本领域的业务。


天元律师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不禁让我们想到马克思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天元律师事务所在面对超额利益时,敢于践踏法律,无视人类的基本道德。


天元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行为受到的惩罚不禁让我们想到因果论中的“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该案例也告诫我们任何的侥幸行为都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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