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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今天你还敢打假吗?丨律事观察

2017-07-08 张一 律事通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一项答复意见火爆了整个法律人的朋友圈。因为这份函是关于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函的落款显示的时间是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函的内容主要回复了近年来在法律界和普通大众中对“职业打假人”争议的态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文件的方式明确表态:“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作者▷张一

来源▷律事通


一直以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知假买假的行为、知假买假者是否是真正的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节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都有较大的争议,导致在具体的实务处理中很难操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明文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答复意见中也对上述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答复。此司法解释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等角度出发,即使消费者明知此类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仍旧购买,并以此提起诉讼索赔因此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其知假买假而不予支持。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特殊消费产品。第二、由于当时地沟油、三聚氰胺、红心鸭蛋、毒胶囊等一些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背景下,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才给予特殊时期的政策考量。下面我们就试着揭开“职业打假人”的神秘面纱,看看他们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法律评价。


一、“职业打假人”的缘起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


由于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1995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职业打假人”粉墨登场,22岁的王海在在熟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仅仅50天时间就获得赔偿金8000元。随后,珠海的代国海、董志慧、张磊、臧家平、叶光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纷纷涌入。如今的王海因打假已经成为坐拥千万的富豪,其弟子也通过打假行为也获得丰厚的收入。而王海却说:“打假这件事,本身就能实现公平正义,跟个人动机无关。”而近期的中国武术打假让打假再一次成为全民热聊的话题久久不能退却。


二、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

事物都有两面性,并不是非白即黑。对于“职业打假人”也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


1、消费者心目中的英雄

“职业打假人” 进行起诉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也潜移默化地促进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断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提高、督促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正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才让部分敢怒不敢言的消费者体会到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在维权过程中,“职业打假人”经常遇到不同法规互相“打架”的情形。在具体的实务中,由于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的维权无所适从。


譬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而许多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其中一个规定是合法的,但是按照另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合法。正是由于这些“职业打假人”人积极诉讼行为,不断督促相关法律的修改来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能够熟练援用周知的法律条文,通过有目的的购买假货,然后向售假者索赔,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商业文明、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市场力量打假的生动直观的体现。由于有经济利益驱动,市场化打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假货的敏感度,对于售假行为的惩戒、及时性远比那些坐在办公室里看新闻,接电话,搞文件(偶尔搞一搞打假运动,如315)然后在夜黑风高的晚上兴事动众的封存制假、售假窝点的有牌照的执法者高出很多。


2、部分商家、消费者心目中的“狗熊”

部分消费者、商家认为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只不过是以“人民的名义”为噱头去谋私人利益。他们的打假行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却不会积极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以及如何识别和预防假货。甚至有人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


下面以“职业打假人”的真实案例加以说明。原告(“职业打假人”)在去年8月分在网上两次购买7台XX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广州热水器案,原告一次购买7台热水器,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通过钻新《广告法》的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已经成为他们所说专业化碰瓷的标准化流程。


这样类似的职业打假诉讼案例在全国比比皆是,套路和玩法也大同小异,往往是从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然后提起高额赔偿诉讼,而搬出来的主要依据就是新《消法》和新《广告法》。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后,对正常的退换货服务并不满足,直接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名义,通过客服渠道进行明目张胆的威胁与恐吓,要求“退一赔三”,动辄都是以“举报、投诉”等口径进行敲诈勒索,大多是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而从这些几乎“格式化”的投诉和态度来看,动机也相当清晰,目的就是要通过投诉、要挟等行为来获得利益回报。


可见,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就是以“人民的名义”来谋取自己的私利。想想王海当时所说的:“打假这件事,本身就能实现公平正义,跟个人动机无关。”作为消费者我已经无话可说。


三、法律框架内的考量

正是基于“职业打假人”的异变。最高人民法院才认为不宜将食品、药品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应到所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领域。并给出以下解释。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希望通过最高法院关于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解释能够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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