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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救活婴儿被判拐骗,你认同吗?丨律事观察

2017-08-01 周娅 律事通



作者▷ 周娅 

来源▷文山湖的法律博客

今日,一则“护士救活引产婴儿后被刑拘”案例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大致案情是说,一个18岁的女孩,怀孕35周多后,到医院进行引产手术。据媒体报道,护士梁某给女孩做了检查,认为被引产出的孩子有存活的可能,随即给自己膝下无子又想保养抱养的表哥温某打电话,确认了如果是男孩表哥会收养,会立刻来医院会面。其后,引产手术顺利进行,出院时医院还收取了20元的“死婴处理费”。这更让女孩觉得孩子已经被引产处理。事后,因为有村民举报,温某家有来历不明儿童,事情才渐渐发酵。女孩应警方要求做了亲子鉴定,但要不回孩子。几经周折,本案经过央视《焦点访谈》报道,8人被追刑责,包括三名医院领导和四名警察。而护士梁某以拐骗儿童罪被判2年。二审维持原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110万赔偿,不予支持。)


在所有部门法中,刑法最严肃的,最冷血。那么,严肃而冷血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人性?我们业内的流行语:“刑法长着一张父亲的脸,威严而慈祥”。为什么慈祥?因为他通人性。什么是人性呢?我认为,就是人的本能选择,刑法要尊重人,要关注个人权利。当然,个人权利有很多种,生命权是个人权利,被监护权也是个人权利。当权利站在生命的岔路口,孰轻孰重,选择哪一条人生路,那应该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指针的。



本案所定之拐骗儿童罪,法益是儿童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被监护”也是一项人权,这是未成年人能顺利成长的必要保障。网上也有很多法律专家认同并称赞本判决结果,理由是——“护士救活婴儿是本职工作,而将孩子私自交给表哥领养则是侵犯了生母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是构成拐骗儿童罪的。”


基于案情以及这一论调,那么护士的合法行为只能是救活孩子,然后通知女孩,告知自己亲戚有收养意向,余者问题再进一步商量。但根据本案的背景情况,这一情节哪里有发生的可能性?既已要求做引产手术,则说明放弃胎儿。(我们非医疗业内人士,据说引产出来发现是活胎的,医务人员会继续补刀措施,致其死亡。)在当事人已经决定放弃胎儿的情况下,护士救回,到底合不合医疗规范?估计是不合规的。在“不合医疗规范的医务行为”与“救人一命”——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行为选择上,刑法会更认同谁?彰显人性光芒的刑法,显然应该认同后者。根据现有判决,护士不判罪,只有一种行为方式,就是任由婴儿死亡。


在救回孩子性命,同时知晓女孩将放弃孩子的情况下,护士联系自己的表哥是合情理的。当然,这是有私心的动机,但动机并不能对事情产生本质性评价;而恰恰是这种私心动机,婴儿才有被救活的可能。本案护士并未收取费用,即使从构成要件看具有符合性,形式违法;但立法是对世的,具有普世价值,司法却是对人的,应针对具体情节,个性化的入罪或出罪。综合看来,本案危害并不大,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以“出罪”为宜。



关于生母的权利,有一点值得说道。引产是放弃胎儿,但这并不能自然推导出在知晓孩子存活时放弃监护权。应该允许人的认知随环境与情势的并更而更改。就好比即使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给予一段时间缓冲,允许反悔。因为生命需要尊重并严肃对待。


最后一点花絮。大学里同宿舍的上铺姐们现为省高院民庭法官。跟她聊起这个案子,民庭法官首先表态断不能支持赔偿之诉。因为“若非护士及养父母,婴孩早已命休,比起无视生命又贪财的生母一家是人性得多了。”但同时也认同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承担的,尽管让人不愤,但管理规范与职责是不能突破的。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恐难有勇气作出温情的判决。”“现在法官难当。一般来说,机械办案不会给自己招致麻烦。”我说对呀,所以被批呀。尊敬的民庭法官回答我:“被批机械总好过被追究责任。”


一个良好的刑事判决将会彰显刑法的人性关怀,一颗人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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