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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阶必备的案例解读“六法”丨律事干货

2017-08-02 李迎春 律事通

在律师实务中,通过案例学习办案技巧,深入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在一些时候,很多律师办案之前,都会就相关的法律纠纷查询诸多案例,以此作为所办案件的一种参照。随着司法文书公开的力度和广度日渐加强,已有案例对于律师执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作者▷李迎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事通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析已有案例,并通过案例学习,提炼出办案技能、提升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本文归纳了六种案例解读方法,或许能为律师执业提供一些参照。


一、“诉讼角色”演进法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体系中,我们采用的是“诉讼参加人”的表述,诉讼角色只是“参加人”之中的一部分。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暂且将“诉讼角色”定位为能够提出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从案例解析角度而言,诉讼角色主要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一个诉讼构造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抗辩模式就可以得到基本呈现。在任何的民商或行政案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角色及法律定位,是非常清晰的。因此,我们在解读案例之时,就可以依循“诉讼角色”演进的路径进行解读。


在诉讼构造之中,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应诉答辩。此一构造好比是铁轨的两边,演进方向相同且互有关联。依循此路径解析案例,要尽可能做到“原告的归原告,被告的归被告”。也就是说,从诉讼主体角度而言,原告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组织、法律依据构成一条线;被告的答辩、质证意见、证据组织及法律依据构成另一条线。


在此过程中,需要逐步厘清以下问题:

原告请求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请求事项是否有事实根据;

所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的抗辩是否反驳了原告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抗辩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原被告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有交集等等。


通过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色来提升诉讼的精细化水准。这种解读案例的路径,基于原被告的双重角色,有助于逐步提升律师对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组织、反驳技巧等方面的经验和水平。


二、“诉讼请求”证成法 

在民商及行政诉讼中,诉讼抗辩及法院审理,基本都是围绕“诉讼请求”予以展开。在对有关案例的解读和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抓住诉讼请求这个牛鼻子。这种解读案例的方法,其本质是以诉讼请求为主线,原告的证成思路、被告的证反思路、法官的论证理路,都可以一览无遗地呈现出来。以“诉讼请求”为主线对相关案例进行解读,有助于清晰把握请求事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证成和证反过程,有助于更好地明晰请求权确立、诉讼抗辩和举证质证过程,也有助于梳理法官裁判思路。


在实际的案例中,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诉讼请求,并以相应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诉讼请求,其所追求的诉讼目的即在于“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被告则从相反的路径,或是反驳原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论说原告请求于法无据,其重点即在于攻破原告的防线,从而令其诉讼请求土崩瓦解。与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同,法官则是基于对证据、事实的条分缕析,来从法律上加以甄别和适用。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特定诉讼请求,其相应的论证和裁判,大多会在判决文书中对此予以明确和回应。


三、“诉讼博弈”逻辑法 

我们曾经提出,许多的诉讼,尽管其背后彰显的是“利益博弈”,但在诉讼过程中则体现为“诉讼博弈”。“诉讼博弈”的过程,可以从请求权博弈、事实证据博弈、法律依据博弈等多个层面加以展开。在案例解析的过程中,我们觉得也可以借由诉讼博弈的方法对案例进行解析,从而完整呈现一个案件的博弈过程。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博弈,原被告双方与法官之间的博弈,无疑存在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并不影响我们对诉讼“博弈性质”的认知。


以“诉讼博弈”逻辑解析案件,可以将这种博弈进一步细分为“请求权的博弈(支持-反对)、事实博弈(不同的陈述)、证据博弈(举证与质证)、法律依据博弈(法律适用规则、不同法律依据)等。对律师来说,在一个案件的博弈过程中,找到对手的不足并加大攻击力度,在很多时候能够令对方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呈现在法官面前,从而取得于己有利的博弈结果。这种博弈之道及其诉讼运用,也是很多资深律师的通常技法。以这种博弈论的视角来解析案例,律师可以从中学到许多的博弈思维和技巧,往往可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奇效。


四、“事实理由”解析法

近些年来,许多人倡导“诉讼可视化”,其背后的逻辑即在于直观地呈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让法官能在庭审的过程中迅速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作出法律判断。这种“可视化”的做法,对于“因案多人少不堪重负”的法官来说,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也的确能够获得法官更多好感。在我们看来,对于案例的解析和学习,也可以通过“诉讼可视化反向工程”来解析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这一“反向推导”方法,即是我们所说的“事实理由解析法”。


因为经办案件的现实需要,律师对于案例的解析和学习,大多数是希望能够找到相关案例之间的相似之处,然后再以此确立自己代理案件的办案思路。这种思路,往往注重的是“纠纷和事实的同质性”。也就是说,我们借鉴一个案例,是从事实基本相同的路径进行相应借鉴的。故此,在经由“事实理由”解析法解构一个案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事实和理由进行深入探究。事实的要素有哪些、哪些有证据支持、哪些没有证据支持,原被告对事实的陈述有何差异、有何交集,相同事实是否有相同证据或者说不同事实是否有相同证据等等,通过这种可视化图解模式,将事实和理由进行解析,是能够非常贴近案件的实际经办过程的。


五、“法律适用”溯源法 

在我国各大诉讼法体系中,都明确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很多律师对这一原则的理解通常局限于案件办理过程,而在案例检索、案例解读过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加以利用。诚然,更多的时候,律师掌握了前半句(以事实为根据)的技巧,却对后半句(以法律为准绳)时常有所忽略。在对案例解读和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倡导“法律适用”溯源法,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


“法律适用”溯源法,一方面聚焦于案件对法律适用的展开过程,一方面也是有助于理解法律条文所适用的各种“事实”。在所有的判决文书当中,都会有作为法律依据的明确条文,根据这些条文的显现和潜藏的规则涵义,推导一个纠纷的本质及其解决,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适用”溯源法。


以《合同法》五十二条为例,该法涵盖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宗合同无效的案例中,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适用”溯源法,明晰合同无效的情形,明晰该类合同无效情形的论证过程(对事实的要求、对证据的要求等等),并从而清晰把握在相应法律实务中如何规避等等。以这种“法律适用”溯源法解析案例,能够加深对于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增强法律关系的识别的精准程度,对律师执业有着诸多显明的益处。

六、“法官论证”演绎法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构造体系中,尽管没有确立法官独立,但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判依然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有许多律师在经办案件的过程中,会仔细去研究某位法官对于该类案件的基本观念和论证路径。这种“法官论证”演绎法,也可以作为我们解读案例的一种方法。毋庸讳言的是,如果对法官论证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逻辑有比较清晰地把握,能够为特定案件的胜诉提供较好的基础和比较充分的准备。


就判决书的解构而言,法官的论证可以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本院认为、法律依据”等方面加以分析和把握。法官对一宗案件中的事实确认、证据采信所完成的是“事实查证”;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围绕诉争焦点所展开的“本院认为”,是对于判决理由的阐释和表述;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和援用,则是“法律依据”。


律师以此方法解构案例之时,需要仔细分析和揣摩法官对事实认定、对证据的分析、对理由的陈述,需要就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否定性陈述加以仔细甄别,如此,才能深得此法的要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解析、对诉争焦点的归纳、对证据的采信等等,结合了证成与证反的双重逻辑,既需要加以区分,也需要加以整合,如此,才能真正透析法官解析和论证案件的基本路径。这种法官论证路径演绎法,对于理解和把握案件裁判思路,从而使自身案件的展开过程尽可能契合裁判思路,对于案件的胜出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尽管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作用和指导意义仍然不可忽略。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的有关说明及推动来看,案例是同案同判、公正裁判的重要基准。律师通过案例解析,可以大大提升办案技能,可以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我们所倡导的这些方法,都是基于自身实务经验的相关总结,或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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