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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妇跳楼反思:你的命在谁手?丨律事资讯

2017-09-06 析溪 律事通



昨天被一则让人很绝望的新闻刷了屏,叫《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 院方称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作者▷析溪

来源▷律事通


新闻里说:


8月31日,该产妇进入医院待产。


入院时医生就因彩超显示婴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风险比较大,于是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但家属皆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缩经阴道分娩。


▲院方出具的病程记录书


家属拒绝进行剖腹产,并在《产妇知情通知书》上签字:

“要求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


从记录书中可以以看出:家属谅解意外,坚持要求剖腹产。


虽然家属在事后表示:

他们一开始也都是希望顺产的,但后来看到产妇疼得不行,就同意剖腹产了,但是医生检查后说马上就顺产,不需要剖腹产。


结果过了一个小时,产妇已经去世了。


这件事发酵至今,已经经历了几次反转,其情势发展,围观群众直呼简直上演了一场罗生门。


该事件现已有警方介入调查,谁是谁非按下不表,但是有几件事值得我们思考和反思。


一、为什么患者无法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手术?


根据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第四十条中明确:“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同时,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榆林一院在今天凌晨发表的《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声明中表示: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死者签署的《授权书》


二、家属不在场是否可以采取医疗措施?


根据卫生部2010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五条也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通过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家属不在场或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也应当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但是,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生产过程中,何时算有生命危险?何时算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垂危患者”?这都是阻拦在医院采取有效医疗手段前的拦路虎,值得我们思考。


无疑,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大众“自己掌握命运,而不要绝望等待亲属宣判”的心理预期,也比一刀切的制度更加合理科学。


三、网友的讨论

引起了如此轩然大波的一件事,除了痛骂死者的丈夫是渣男以外,网友也对其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

医院是否有过错


医院只能说采用了保守的方案,在孕妇签订了《授权书》的情况下,医院不能说有过错。

正式无原则地尊重孕妇和家属意见的成为多数,医嘱才成为毫无意义的一件事。


医院采用这种做法也无可厚非,毕竟现在医患矛盾这么紧张,医生也害怕啊

有法律依据,但是不代表院方的做法无可指摘


2

这个制度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每一个人应该相信的是,最不想你出事希望你活下来的人中,一定有医护人员。

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满足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只是被一些人给曲解妖魔化了。


既然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想办法解决,同样的事情已经反复多次,已经充分暴露了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那就应该做出改变。

其实也有相关的制度保障医院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只不过现在医闹那么多,医生不敢这样做而已,根本问题不在制度,而应该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否则制度再革新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了。


四、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事情发展至今,越来越引起重视的就是“我们应当如何还患者完全的知情同意权”。


家属手术签字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特色,其初衷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很可能损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原因无他,我们的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渣男”、“逆子”。尤其是在生孩子这个问题上,婆媳不和简直是我们要日日见的社会新闻了。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只身来到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也让家属手术签字制度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很多地方的家属签字制度已经流于形式,越来越僵化,确实需要作出改变。


患者想要完全享有对自己生命健康的支配权,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完善,应该在法律中进行明确,例如:如果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术前意识清醒,手术签字权是否应归患者本人;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以委托家属签字,但何种情况可以,何时可以,法律也相当明确。


同时,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患者即使将自己的权利合法委托给他人,法律也应当给予医生一定的医疗干预权。


1981年世界医师协会在《关于患者权益的里斯本宣言》中明确指出:

如果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从患者处获得授权的人,禁止了从医师的立场来看是患者最佳利益的治疗时,医师有义务基于有关的法律或其他惯例提出异议。在危急时刻,医生应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准则从事医疗行为。


即使完善相关法律需要时间和成本,也是我们应该去做的。因为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应该是:在生命和“签字”冲突的情况下,人们应当选择生命,而不是“签字”。



对于这次发生的孕妇跳楼事件,我们除了给予同情,在网上“声讨”,更应该考虑我们的法律如何从制度上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一个孕妇,神志清醒地躺在病床上,生命却只能交由别人来决定,甚至用下跪去乞求本应唾手可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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