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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法律的第三只眼,独立且不可替代!丨律事实务

2017-09-09 杨骏律师 律事通



作者▷杨骏律师

来源▷法务之家


前言

2016年,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2017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前不久,苏州市公安局以年四十万的价格向社会采购法律服务的消息在网上不胫而走,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定的关注和讨论。


其实,自从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小到乡镇一级大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很多机关单位都已经实行了法律顾问制度。


那为什么苏州市公安局向社会采购法律服务的消息这样引人关注呢?我想,大约是因为在人们心目中,公安机关作为整个社会法律职能专业性最强的三个部门(公、检、法)之一,其工作人员应该已经是对法律比较熟悉的,所以作为这样熟悉法律的部门都还要向社会采购法律服务,自然有点特别。其实,客观而论,公安机关在公、检、法三部门中,相对来说其大多数人员的法律素养应该要排在法、检之后,毕竟现如今法、检所招录的人员基本都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但是,我们又不能忽略一点,那就是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均普遍设有法制办,在法制办工作的人员则是公安部门对法律最精通的人员,其中一部分人甚至是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如果说苏州市公安局向社会采购法律服务很特别话,那么,2016年司法部公开向社会征聘5名法学专家和3名律师为五年期法律顾问的事实则更为特别。因为,相比苏州市公安局来说,司法部显然更应该算得上法学界权威。毕竟,司法部曾经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现在又是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并且,司法部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均是法律专业人员,其领导人中张军部长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副部长熊选国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副部长刘振宇等也有很强的法律专业背景。今年8月11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又开门迎客与11位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建议。


那什么叫法律第三只眼呢?我认为,法律顾问就是法律第三只眼,而第一只眼就是招聘法律顾问并且执法涉法的党政机关,第二只眼则是作为党政机关执法对象或者服务对象的社会公众。


这法律第三只眼有什么重要意义呢?窃以为:


第三只眼由于不具有利害关系而比较客观

法律顾问作为第三只眼,与招聘单位的行政事务(或其他事务)没有利害关系,属于旁观者的位置,因此看问题想事情更客观,不带有主观功利性,因此可能对问题的实质看得更清醒,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第三只眼看事情想问题的角度不同

第三只眼通常都是社会律师,即便是法学专家,许多其实也在社会上兼作律师职业的,是以为社会不特定的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群体,因此经常都是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看事情想问题,为社会大众着想的因素更多,因此第三只眼的观点通常都能反映社会需求,最关键是第三只眼能从专业的角度归纳提炼出社会大众无法准确提炼出的真实社会需求,能将真实的社会需求反馈给党政机关,从而帮助党政机关制定出切合社会真实需求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毕竟,党政机关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只有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正确的党政机关,才能更好更准确地为人民服好务!


第三只眼的观点往往比较具有综合性

党政机关作为第一只眼,其施法执法的内容往往比较单一地偏向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因此,其思考的问题比较具有单一性和局限性。而我们都知道世界是普遍联系着的,第三只眼作为社会律师,其法律服务的范围往往比较宽泛,接触的领域比较宽,涉及的法律部门比较多,而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有时又会具有关联性,因此第三只眼根据其对其他法律部门、法律事务的接触思考和认识,也许能从其他关联的法律部门的角度,提出对党政机关专业法律事务具有关联意义的重要参考意见,因此能够帮助党政机关克服局限性。


第三只眼的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单位内部所缺乏的

第四,对于部分机关单位内部的法律人才来说,第三只眼的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他们所缺乏的。


如今虽然许多机关单位都广泛实行了法律顾问制度,但实践中有一部分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并没有向社会招聘法律顾问,而是“就地取材”地下一个任命法律顾问的文件给本单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以此来应对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关于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这虽然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开支,但是相关单位的领导却忽略了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就是“就地取材”的所谓法律顾问——不妨称之为自有法律顾问,除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以外,与本单位的其他执法施法人员的法务经验相当。比如庭审之事,许多单位多年都难得一遇,因此其自有法律顾问对于庭审之事的认识多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抽象知识,由于没有经过“实战”训练和检验,一旦开庭可能就会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应对。


而一个长期疏于庭审训练的法律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原有的书本认识可能也会最终变得模糊起来。


最关键的是,第三只眼来源于办案实践的经验认识,通过事前反馈给相关机关单位,能够达到提前纠偏并防患于未然的功效。


第三只眼的作用


事实证明对第三只眼的重视,能够帮助有关机关少犯错误,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曾经,太多的党政机关严重自大地把自己当作法律方面无可质疑的权威,对于所谓的法律顾问不屑一顾。比如公安部1994年11月28日制发的《对<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 》(公法〔1994〕139号),就对公安机关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必要性进行了否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 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 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然而,20年后的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明确:“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至此,经过20年不断的变革发展,从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到各级党政机关都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看出国家领导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视程度和对于法律顾问(即法律第三只眼)重要性的认识。


而当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出现时,律师就成了司法机关的第三只眼。想想近些年来轰动全国并成功获得翻案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安徽赵新建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云南巧家县钱仁凤冤案等等,可以说,这些冤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有关机关当初忽视法律第三只眼的意见和作用就有因果关系。


正如孟建柱在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所说的那样,“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


第三只眼的重要意义

相关党政机关对第三只眼的定位、要求和评价,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第三只眼的评价,也说明了第三只眼的重要意义。


针对苏州市公安局高价向社会采购法律服务的事实,一位苏州政府人员如是说:“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政府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政府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政府的形象,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而司法部作为法律方面很专业的部门,其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往往都是法律方面很专业的,却极其谦逊地将法律顾问定位于司法行政重大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参谋和智囊,服务于司法部重大决策、立法以及诉讼实务等。


而司法部对于法律顾问的要求则是:“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正高以上职称,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司法行政工作经验或者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律师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在律师业有较大影响,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所在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上,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可见,司法部看重的正是第三只眼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才是党政机关所真切期望得到的来源于社会实践的理论帮助。


司法部长张军对2017年8月11日与学者专家座谈会的评价则是:“各位老师学者的发言,犹如给我们上了一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课,老师们促进我们解放思想、强烈期盼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的建言,为我们送来了新风,久违的新风。我们需要做的是先健身、先自强,我们要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有些理论可以借鉴国外,但无法拿过来,中国的司法行政改革是独一无二的。”张军部长尤其强调了专家学者所带来的“新风”,而这正是司法部内部自身无法产生的“新风”。


关于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的意义,模范法官邹碧华(去世前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同志就说得很好:“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


孟建柱在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一是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二是司法人员和律师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三是司法人员和律师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孟建柱在2016年1月22日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指出:“律师事业的发展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程度。”这些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法律第三只眼的意义的认识和重视。


总而言之,法律第三只眼的重要性是独立的和不可替代的,我们万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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