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拍出27万天价手机,想说不要可还行?丨律事观察

2017-09-11 湖畔听风 律事通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2017年9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一部二手苹果7手机。至次日12时31分收拍时,该部手机拍出270550元的天价。

作者▷湖畔听风

来源▷律事通


面对这一异常情况,秦淮区法院进行了调查,车某某参与竞价2次,并最终以270550元拍得该手机。刘某某参与竞价124次,其中进入延时后加价123次,4次单次加价超过1000元。



9月8日下午,车某某主动到法院称自己最终出价系误看价格,拒绝按拍卖成交价付款。9日,经法院传唤,刘某某承认是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参与竞拍,没有以极高价格购买的意愿。法院认为,该二人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恶意竞价,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对车某某罚款1万元,对刘某某罚款2万元。法院还将对其他恶意竞拍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罚。


笔者认为,对这起异常拍卖事件,法院作出上述处理,并不妥当。


一、秦淮区法院对车某某处理缺乏依据,且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秦淮区法院也有相同的提示。当出现了买受人悔拍情形时,自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按照上述规定,买受人车某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尾款。车某某虽然在成交当日即到法院明确拒绝缴纳尾款,但尚不构成逾期缴纳。从理论上讲,车某某在其后还可以决定继续履行缴纳尾款的义务。法院在车某某未“逾期”的情况下,急急忙忙对其实施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如果车某某逾期拒绝缴纳尾款,依照上述规定,仅仅没收几十元的保证金,显然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也不足以震慑视司法拍卖为儿戏的行为。怎么办?


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本案的正确做法是依照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手机重新拍卖,如果拍卖成交价低于本次拍卖价款的,责令车某某补足补足二者之间的差价。如果确实不能补足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如果车某某有能力履行该义务,拒不履行,情况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秦淮区法院对买受人车某某在未“逾期”缴纳尾款的情况下,进行罚款,缺乏依据。如果车某某逾期不缴纳尾款,仅仅对其罚款1万元,没有处理到位。


二、秦淮区法院对刘某某处理越位

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车某某“愉快地”按时交纳尾款,这起司法拍卖顺利成交的话,秦淮区法院还能不能想起来追查刘某某的法律责任?按照一般常理,恐怕不能。也就是说,刘某某受到处罚,主要不是自己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车某某的牵连,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那么,刘某某应不应当受到处罚呢?秦淮区法院对刘某某的处罚理由是,刘某某没有真实购买意愿,恶意竞价,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


1、没有真实意愿的竞价,是否予以禁止?

2017年之前的网络司法拍卖需要至少两个人参与才能成功,有的人防止流拍,让没有购买意愿的亲友先出价,自己之后再出价从而拍得心仪物品。实践中,有不少这种没有真实购买意愿,抱着为朋友帮忙甚至是试试看,玩一玩的心理参与竞价的情况,没有看到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的案例。从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


2、什么是“恶意”竞价?

“恶意竞价”的标准在实践中也很难认定。本案中,刘某某自己承认没有真实购买意愿,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参与。这算不算是恶意竞价?笔者认为还是要慎重对待。退一步讲,即使对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恶意竞价的行为有规制的必要性,在实践中有没有规制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此情况取证相当困难。


3、法院要不要采信刘某某的陈述?

本案中,刘某某自己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能不能采信?如果缺乏印证的陈述可以采信的话,相同情况的人如果说:“我就是想要买这个物品,我有钱、我任性,我的心理价位是270500元。超过这个价位,我就不买了。”法院要不要采信他的陈述?如果单方面采信的话,必然就会出现老实人吃亏,乖巧人占便宜的不公平情况。再退一步讲,即使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恶意竞价的情况能够得到证据证实,法院在每一起司法拍卖中都为此调查,付出的司法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


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这样的调查是不是值得,是不是具有可持续性,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再再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对这种行为打击过严的话,公民在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中时刻盘算着,我的出价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竞价呢?头顶始终悬着这么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还能不能愉快地买买买了呢?



法治之治,就是规则之治。公民应当遵循规则,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更应当模范地遵循规则,行使司法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为社会树立表率。大家一起遵循规则,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才能实现愉快地买买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