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困惑,如何破解?丨律事资讯

2017-09-11 律事通 律事通



 作者黄志佳

 来源法务之家

截止9月8日为止,


7天!


不反馈查询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是这样协助法院执行的!


笔者2017年9月1日在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这是9月4日的《查询信息汇总表》。一页纸上,24家单位,13家"无反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其实,不说三天还是七天,还有更长的。


被执行人朱某的案件,2017年8月29日提起查询,十余日后的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通城惠民村镇银行、湖北银行等依然没有反馈信息。



三天、十余天,被执行人就算有上亿资金,可能也已经取完了,都老老实实地放在那里等你去冻结、划拨,这世界上就不会有“老赖”这个词语了。


法律对有关公司协助查询的时限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一条:“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什么是立即办理?执行人员到柜台办理查询手续时,一般在几十分钟最多个把两个小时以内就会得到反馈结果,现在通过高科技的网络流程,按说要求应该更高,应该比到柜台办理更加快捷,更要“立即办理”。可是,线上谁去对接?三天、十余天不反馈,这还叫“立即办理”吗?


有朋友说,不立即协助,法院不是可以处罚吗?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罚款,现实中这样的事也见怪不怪了。但那一般都是针对到柜台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现在遇到的问题是,银行等有关单位或许以为自己是基于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文件履行协助义务的。


若其不按联合文件办事,应该怎么办?


是否应该处罚?


由谁处罚?


最高法院?没见过。


执行法院?也没有先例。


但若对这种现象无动于衷,放任协助执行单位长时间信息都不反馈,“执行难”两到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吗?


“总对总” 查控、“点对点” 查控的新闻,至今读来依然热血沸腾!



“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多么潇洒的工作?靠在办公室里点击鼠标就能轻轻松松地搞定执行案件,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这简直是一种享受。


但别忘记了,文中还有两个字:“今后”。


是的,是今后。


且不说是否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了对接,也不说网络查控功能是否都在2016年2月底前全部上线,只要看看对接、上线了的协助单位三天、十多天不反馈,遑论通过网络协助冻结、扣划了,你不服也得服,潇洒的工作,愉快的享受,不是现在,而是今后。


笔者有理由怀疑有的单位的上线、对接压根儿就是应付,就是走过场,他们就是这样协助法院执行的。


解决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责无旁贷。各级人民法院的广大执行干警已经或正在迎难而上,一场接一场地战斗,其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切实地负起责任来。长时间连查询信息都不反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却是这样协助法院执行的。


对于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追责?法院的权威如何树立?全社会都应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