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所管理资讯
▲截图来源:北京市司法局网站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国华)报道:因涉嫌虚假宣传,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因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而开出的首张罚单。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处罚的是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9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给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记者注意到,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日期是2017年6月2日。
这份“丰司罚决字〔2017〕第00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群众实名举报,本机关调查核实,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凯诺所)在其律师事务所网站(网址:www.bjknls.com)上刊登“中国征地拆迁专业律所第一品牌”、“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及“创造并保持了征地拆迁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广告宣传用语。
又查,2015年6月凯诺所与委托人蔡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该所律师时某某、实习律师张某某代理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实习律师张某某收取了代理费五万元整,但未按规定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调查期间,凯诺所于2017年4月1日补开了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票据。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认为:凯诺所对外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以及收取代理费用、未开具收费票据两项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调查期间,凯诺所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主动补开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9月25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来到丰台区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探访,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律所目前正常营业中。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看到这里,是不是会想到“广告法违禁词”?
相关条款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其他行业还是法律行业,都在营销推广上容易落入给自己“戴高帽”“显高端”的险区里,一不小心夸大其词,带来的,可就不只是友好的知名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