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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你曾认为不合情理的法律规定,最后却发现很有道理?丨律事趣谈

2017-10-07 雪枭 律事通



没有任何法律的规定是完美无缺的,这是在我的第一位法律老师在第一节法律课上告诉我的。

作者▷雪枭

来源▷律事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学法律前,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学完法律后才知道“卧槽原来欠钱还可以不用还!”简直是颠覆三观。可是,从法理上讲,“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这不是对债权人苛刻,而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法律中黑泽明式的悲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说好的民商事意思自治呢?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小孩的命就不值钱了?有多少人看到此法条的第一眼瞬间圣母心泛滥。可是,自古以来,卖子求荣、烹儿煮女、虎毒食子的现象确是存在的,这个法条不知道能不能有效地防止“杀婴骗保”的人伦悲剧。


防患未然时不忘兼顾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为啥要有这规定呢?合着叔叔不能收养侄女,舅舅不能收养外甥啦?根本就不和人情嘛!可是,《收养法》第七条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收本法第九条限制。既完美避免了某些以收养小萝莉为幌子发生伦理惨案,又顾及到了人性。周到周到,服气服气。


法律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别人被坠物砸了,又不是我扔的,凭啥要我承担责任啊!可是,人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砸的,那莫名被砸的人如何维权?在政府门拉个横条散个步都是小事,闹事打砸那可就闹大了!而且,立法者用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真是别有深意啊!既考虑到了被侵权者一方举证的难度,又化解了一场可能会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厉害了!


这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完美无缺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既要程序无瑕疵又要做到结果公平正义。但是,每一项法律的背后必然有立法者的深意在其中,即使有些法律随着时代的进步下已显得有些不合逻辑。司法体制的改革无法一蹴而就,但必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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