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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报警遭处分,“家丑不可外扬”的权利任性何时休?丨律事观察

2017-10-24 衫茶 律事通

 

近日,在某校即将迎来其一百二十周年校庆,校内处处张灯结彩之际,官博的小编在微博上许下了愿,希望母校能在校庆之前火一把来给校庆增光添彩,却万万没想到因为一纸处分决定真的让学校火了起来。

作者▷衫茶

来源▷律事通


2017年10月13日,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贴出一份处分决定,称一名学生由于误信网络信息被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导致其支付宝上的账户资金被全部盗取。且该学生在事后无视校方和班主任的多次警告“私自”打电话报警,校方认为,该学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违反了学院的校纪校规,经学院领导考虑立即对该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做深刻检讨,并且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该处分决定一经曝光,瞬间群情激愤,众网友纷纷跑到官博下面声讨这份处分,要求校方给个说法并且撤回处分决定。就笔者认为,作为校方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大大方方承认错误向公众道歉,并就此保证会对校内违规处分学生的人员进行处理和整顿。这样一来既不会落下太多把柄,也不会再让事情在吃瓜群众口中扩散地越来越远。不够万万没想到的是,校方在10月15日发布了一则声明,其中的各种解释令人大跌眼镜。



说明的开头就迅速将受害者被骗的原因改变为该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就不听班主任和学院的劝告依旧要浏览可疑网站导致被骗。且不说学生被骗是否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就后来这段添油加醋的描述警告就与先前的处分决定相差甚远。尤其是校方自身在这份说明当中称校规当中不允许私自报警,完全将所谓校规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究竟是哪一方法律意识淡薄恐怕还有待商榷。其次无视处分决定当中是经过学院领导同意后给予的学生处分,改为该站点某管理人员“擅自”做的处分。最后还给处分加上了为了“防止再发生这样的诈骗事件,震慑学生”的理由进行合理化。因此,这次的处分事件再次发酵,甚至引来公安官博的转发,算是在校庆的来临之际真正火了一把。


学校有没有权力阻止学生报警?

大家都知道受到不法侵害报警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报警也是一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也就是说在校领导介入这件事之后,学校也有了报警的义务。而现在已经查明的情况表明,学校的领导层在得知了犯罪事实的存在后,不仅没有履行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反而试图阻止其他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在阻止不成的情况下对履行义务的人进行了打击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综上所述,建议对带头要求处分学生的教师作解聘处理,对在讨论“是否给予处分”的会议上投了赞成票的其他教师作严重警告处理。


其实诸如此类的事件在各大高校屡见不鲜,甚至事关人命,若有学生出事,校方会立刻封锁消息,甚至为了封住同寝室人的口向其许诺保研。在这些实践当中,连最基本的价值观都是错误的,学生最基本的安全,权益,权利不及学校声誉重要。甚至是可以用来掩盖和侵犯的。


在笔者看来,校方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行为,不仅仅跟自身的利益和学校的声誉密切相关,更与教育体制当中的评比标准有关。不管是文明单位还是什么健康校园之类的称号,学校内的报案率想必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只要不出纰漏就能安稳升职,在这样维稳的体制下真正为学生考虑,以育人为本,传道受业解惑的教育工作者恐怕会越来越少。


学校是我国法定的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促进国家和平稳定发展的神圣任务。然而我国的某些教育工作者带头藐视法律法规,践踏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让所谓“屁股决定大脑”、“有权/钱真的无所不能”频频出自学生之口,让孩子过早地对社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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