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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园虐童事件中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托儿所并不需要审批丨律事资讯

2017-11-14 逻格斯 律事通

作者▷ 逻格斯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携程亲子园老师殴打孩子、强迫孩子吃芥末事件引发大范围关注,还有其他更为惨烈的视频看得人汗毛倒竖,家长以为将孩子送到了温柔的幼儿园,殊不知对孩子来说那正是人间地狱。


画面显示,半个小时内,老师给孩子喂了半管的芥末!孩子在一个小时内就拉稀了6次,平均10分钟就要拉一次!


在孩子拉稀之后,老师居然视而不见,任由孩子在屎尿堆里打滚,过了好一会才给宝宝换,换尿布的动作非常粗暴,完全不把孩子当人看!


家长的情绪崩溃了!非常激动地将涉事老师堵住。


老师跪下来恳求家长的原谅,她说了一句“我知道我错了........”然后就把头埋下来,甚至看不到她有没有鳄鱼的眼泪!


园长使出了甩锅大法:“虐童的是保洁员,临时工......”然而,这话能信吗?


家长将孩子交到了亲子园手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监护,老师对孩子负有监护的职责,却公然虐待儿童,这种时候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次可以派上用场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依法被刑事拘留。


然而,从几年前温岭虐童案曝光以来,类似的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就在本月,南京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一次是偶然,两次是概率,这次案件,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呢?


1

托儿所没有资质是主要问题吗?


作为出事机构,亲子园无疑是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然而令人诧异的是,这家亲子园压根没有营业执照!


携程为了拓展员工福利,出场地出资金开设员工托儿所,以照看员工未满3周岁的孩子,却因为场地不达标、缺乏资质被有关部门喊停。


后来携程亲子中心与“为了孩子学苑”合作,并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才正式开班。


这个“为了孩子学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网页、工商注册、招生广告,什么都没有,只有在大众点评上有一个页面,但是电话和联系人都没有。另外有“携程亲子中心”,地址与“为了孩子学苑”是一致的。



据悉,“为了孩子学苑”是由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举办的,并曾注册“为了孩子”商标、出版《为了孩子》杂志,但《现代家庭》杂志社同样不具备托儿所的举办资质。



于是整个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携程出钱出场地举办员工托儿所,因场地太小、没有资质被叫停,四个月以后,携程购买了同样没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同样的场地结果却办起来了?


这不由让人怀疑,这里面是否存在什么猫腻。


2

幼儿园与托儿所的差别


实际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条例》,幼儿园是针对三周岁以上儿童开班的,而携程亲子园是针对0-3岁儿童,并不属于幼儿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民办教育应当经过审批,那么0-3岁儿童的早教机构是否应当审批呢?


核心的问题在于,对0-3岁儿童提供的服务究竟是“看护”还是“教育”。


《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市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规定,核心内容有三点:


1

第一,上海市管理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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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早期教养机构是面向0-3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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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既然是“教育机构”,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然而我们翻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虽然提出要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但却对0-6周岁儿童和学前三年儿童的作了严格的区分,有关内容摘抄内容如下:


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也就是说,对于0-6岁儿童,重点在于“看护”,主要涉及保健、营养、生长发育。而对于学前3年(3-6周岁)的儿童,重点放在教育。


这就意味着对于0-3岁的儿童,应当完全是看护,对于3周岁以上且学前三年的儿童,才应当是看护和教育并重。


而国务院的规定也根据区分0-6周岁儿童和学前三年的儿童,仅规定幼儿园应当加强审批,而《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两者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即只有招收3周岁以上的儿童的幼儿园才需要审批。


3

审批—寻租—问题的链条


《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在国务院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擅自将审批范围从“3周岁以上儿童的幼儿园”扩大到了“0-3周岁”的早期教养机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上海市这一条例,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来讲,0-3周岁的孩子认知能力欠缺,尚不具备“教育”的条件,强行将0-3岁孩子纳入“教育”的范畴,也违背了自然规律。


此外,《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兼具“保育和教育”双重职能。那么民办的幼儿服务机构,也应当区分其“保育”、“看护”和教育职能。


对于提供教育服务的,才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先行审批,但对于提供“看护”服务的,则并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审批。


对于0-3岁的早期教养机构,更是应当完全专注保育工作,不应当过早开展教育,在《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也强调了游戏的重要性,而缺少关于教育的规定。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是权力寻租天然的温床,也会减少经济的活力,降低人民的幸福感。高层一直致力于简化行政手续,减少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审批。


目前对早期教养机构和幼儿园这一类非义务教育采取的严格的审批手续,导致机构数量严重不足,家长不得不选择高价低质的服务,而从业人员收入不高,素质低下,教育方法粗暴,大量的收入都被“有门路”搞定审批的人占有了。


在此,我们呼吁,对早教行业进行“供给侧改革”,取消早教机构成立前的审批,让早教行业真正成为服务行业,让钱真正花到老师身上,也花到孩子身上,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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