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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攻防战,律师去哪儿?

2015-12-20 原创 律事通




作者:法律人何

来源:律事通


今天万科王石以其知名的企业家的身份唤起了大家对万科面临恶意并购的关注与同情,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客观地讲资本市场尤其特定的游戏规制,如果我们的企业家不利用法律、行业规制来保护自己,那就终将付出事后的代价。


一夜之间,围绕万科的股权争夺战让资本市场的硝烟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从宝能集团股票市场突袭到王石代表万科管理层公开回应拒绝“野蛮人敲门”,直到万科股票紧急停牌应对恶意收购,短短时间内国内资本市场上演了一幕类似华尔街商战的大片。


万科地产作为国内房产业“万、保、招、金”之首无疑算是市场标志性企业,王石又以其独特的风格几十年来被冠以企业家教父的美誉,这场宝能集团发起的“资本狙击”真可谓在2015年末给中国资本并购市场上了一堂精彩的教学课程。可惜相比国外的并购争夺,似乎没有多少律师的身影,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律师代表攻防双方开展针锋相对地并购与反并购交锋,似乎国内资本市场律师还是缺乏应有的作为。


回顾万科之争过去时间里上演的戏码,从一开始为什么宝能集团敢于选择“万科”这样一家金字招牌的企业开展收购活动,这不得不提及万科的公司股权结构,作为一家成长与收入稳定的企业,其分散的股权结构以及管理层长期把持企业运营的特点,注定了它是一个合适的“狙击对象”。从收购的难易程度来讲,相对容易从二级市场获得足够股份来成为第一大股东,减少了收购的阻力。这点真的是万科的无法应对的吗?


其实并非如此,王石团队作为万科创业者一路走来,万科也深深烙下王石的性格,有很多类似万科一样的企业其管理者持股偏低但却大大倚重管理者能力,都通过一些列股权结构改造,完成了所谓“A、B双层持股“模式,就像马云的阿里巴巴,李彦宏的百度公司等互联网企业,为了取保公司战略方针始终围绕创业团队的意志,防治外来资本力量干扰企业管理,都通过了这样类似“合伙人”制度的管理模式来强化了自身的稳固,极大地避免了成为资本恶意收购对象。相信之前万科的法律顾问律师应该有过类似建议,可惜没有及时执行。


其次,当宝能集团简单粗暴地直接从二级市场收购万科A股的时候,先是王石团队发表公开信阐述管理层为了维护企业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觉这样恶意的收购方案,并极力争取华润集团为代表的大股东的支持,希望重建中小投资者对王石团队的信心。我们可以看到公开信虽然声情并茂回顾了万科的历程,但作为煽动并试图团结广大股东的公开信,却并没有太多围绕股东利益的实质展开描述,难怪之后曾有中小投资者表示“持有万科这么多年,都没有怎么分过实惠,这次有宝能来收购,希望能有收获”。


应对恶意收购,当然企业现有管理层的表态很重要,但更为关键的要通过公开阐述,来揭示恶意收购方的背景、目的与将来可能的整合方案,让投资者能看到将来并购与否究竟如何?这就不仅仅需要管理层表决心,更需要法务团队第一时间对并购方加以尽职调查,明确对方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及组成、收购方的管理团队实力,估计将来并购方的可能退出盈利模式等,这些需要企业律师团队能及早判断潜在并购者的动态,考验的更是律师们行业敏锐性。


再者,当万科感到二级市场已经难以阻挡宝能集团的扫货趋势的时候,无奈之下万科向证监会提交了“重大事项”的停牌措施。暂时停滞了被不断刷新持股比例的现状。但是,接下去如何从持股比例上反收购呢?按照通常做法来判断,万科将会通过内部定向增发或者原来股份的拆分等资本手段来稀释宝能集团的持有比例,最终目的就是避免宝能集团相对控股万科。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否定向增发之举就是唯一防范并购的途径了呢?其实不然,除了稀释股权、吸引白骑士参与收购、毒丸计划外,其实很多风投企业的限制性权利条款如果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设计一定应用条件得当,完全可以在诸如面临恶意收购中立于不败之地。比较常见的通过设置董事会级别的“保护性条款”来加大并购后控制董事会决策的难度,间接阻碍并购方的并购目的。


例如将“雇佣、变更公司高管、或者变更薪酬、批准任何期权计划;正常业务外出售、转让、许可、质押公司资产”等人事、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限制为只有获得特定股东方同意作为前提。当然这样的方案应该尽可能考量股东情况及企业发展阶段不断调整,而不是等待出现需要的时候再临时拼凑出一个增发计划来申请停牌。


同时作为股票二级市场的突袭式收购,也可以依据《证券法》等关于5%持有需要举牌等程序性要求,通过法院诉讼确认持股资格是否有效的诉讼手段来拖延。例如前不久,资本市场“西藏旅游“遭恶意收购,依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起诉收购方胡氏兄弟违规,要求法院确认限制其持有股份的投票、表决、异议等权利,间接限制了其恶意收购的效果。也可以认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反并购的途径。


最后,面临企业特别是行业领军式企业的收购争议,不免让人们猜测背后资本力量、政治势力的博弈,作为万科管理团队的高管们是否人心浮动,王石能够力挽狂澜尤不可知,但从国际惯例来看,为公司高管准备一份“黄金降落伞”也是通行之策略。既可以防治收购成功后管理团队面临被直接扫地出门的尴尬,也可以利用丰厚的离职费用给管理团队一个后顾无忧的心态直面这场收购战。很可惜似乎国内企业很少有如此安排,所以在之前诸如“上海家化”被平安收购以后,不仅传统大佬葛文耀被逼宫,甚至连一手培养的总经理王茁都逼的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来维权,不可谓可惜啊。


今天万科王石以其知名的企业家的身份唤起了大家对万科面临恶意并购的关注与同情,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客观地讲资本市场尤其特定的游戏规制,如果我们的企业家不利用法律、行业规制来保护自己,那就终将付出事后的代价。


而对律师们而言,参考美国的律师行业,贡献三分之一业务的就是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服务。记得《律师帝国》一书中这样描绘了世达所如何凭借并购服务跻身一流律所,他们的律师这样向企业推销服务:什么?你们没有并购其他企业意向,所以不要律师服务?那你们现在一定需要反并购的服务,因为另外一定有人在准备并购你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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