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微信审判:不要重蹈“一百元钱都不给”的惨剧
作者:徐徐君
来源:律事通、徐徐道来
互联网+,其核心就是让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更为便捷,让更多的人因为信息而连接起来,然而,你始终无法通过互联网触碰到终端另一边的人,一切基于人类体验形成感受在互联网仍是乌托邦。
国王法院的审判并没有缺席判决的制度,诉讼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
——摘自《英国法制史》
根据人类活动类型的经典理论,我们可以把人类活动主要分为认知和实践两类,这种分类从亚里斯多德就开始了,后来的卢梭、马克思等等大神都说“是酱紫的耶!”。
那么庭审属于上面的哪一类呢?包子铺包包子、厨子炒菜、表匠修表、木工做活、医生看病,那都是要到具体的地点、利用具体的工具和材料、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具体的行为干出来的。而合伙允许个人以劳务方式出资,正出于此,因为其他合伙人对某人的手艺具有强烈的需求。
当包子师傅的小手捏动面粉的一霎那,他便知道,水是加多了还是加少了;厨子用筷子夹起锅里的一片肉,细细一尝,就知道火候到没到,盐味合不合老主顾的要求;表匠打开表盖,仔细地观测着表盘内部,找到了表出问题的原因;木匠将木材放到鼻子边轻轻一嗅,就知道这木料放了多久,到底适合做什么东西;医生拿起他的听诊器,放置在你的胸口和背部,仔细的聆听,病情渐渐浮出水面……
这些都是实践活动,光靠看几本书,光靠认知,是达不到的,它所蕴藏的是做某事的经验。实践更可以理解为将已有的知识作用于具体的物的活动,没有知识不行,没有知识作用的对象更是不行。这时,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去掉师傅们手艺作用的对象,会发生什么呢?
你可以给师傅们一个“知化”(源自KK新书《必然》)的平面素材,但师傅们面对你充满知识性的平板,又能怎样?没米、没灶、没人,我看谁能做出一碗饭来。
法官作为司法者,从“司”一字便可知晓,他从事的活动属于实践的范畴,那法官知识作用的对象是什么呢?——人。审判如果没有了对象,仅有文字和图像,一切都如同降维,将我们的世界降到一个二维的世界。
中国法制史已经讲烂的内容——“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不是瞎哔哔来的,那是多少年经验积累的结果,很多内容也与现代审讯学、心理学相契合——这是因为世界是层垒发展的。而“五声”则为司法者呈现出了一个立体的场景,一个丰富的场景,一个可以多渠道了解案件的场景。而庭审,无疑是法官已进行司法实践和调动自己的各种经验和感觉去完成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
如果,我们喜迎微信开庭,我们看到的将是一个个头像、一段段由编码转化的文字,直接言词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攻击、防御的诉讼活动——就此躺枪。说好的庭审实质化大戏呢?人家喜欢的唇枪舌战的对抗呢?
说到对抗,这下可好了,律师分级再也不用了,因为没有出庭律师一说了,大家都是“微信上的代理人”,再也看不到律师起身用炯炯的眼神投射到对方并进行询问和反驳的样子了,“巴律师”也不用苦练讲演了和辩论技巧,辩论原则也就一起消失了。以后,彼此打起招呼来,便成了“法官,明天见”,“不,咱们微信上天天见”。
于是,渐渐地,大家就不用去法院开庭。自己叫上书记员、助理,找个风景宜人的地方,泡上一壶普洱,用指尖轻轻地触开微信,@一下当事人,将他们拉到群里,直接打上四个字——现在开庭……
我相信,为黑泽明制作电影《红》的服装大师,不会通过一个电话、一个视频或一张图片确定自己的制作衣服的布料,不仅是现在的设备无法细分出那种微妙的红,更因为他触摸不到布料的质地,无法去感受颜色与质地混搭后的情景。为什么会这样?
而我还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异地恋那么难?为什么重要的商业谈判必须面对面的进行?为什么朋友们还是要聚在一起喝一杯唱一曲?为什么小伙伴还是要到球场上来一场?为什么逢年过节我们还是去串个门?
如果说互联网可以把世界连为一体,那么我们是否会以此否认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区别?如果说互联网可以解决一切,那么为什么这么多人还要以肉身的方式去到北上广深,在那里聚集到一起?除了集聚效应和因此而产生的大量的机会,还有什么?
感觉和协作。一种只有在人与人面对面身贴身时才能体会到的各种因素聚合的人性那种精细的感觉,一种只有人与人正面交流才能产生愉悦效应的协作。而互联网的数字,对此有着天然的缺陷——你只有视觉、听觉,而且是延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联接逃不了这个宿命,无论微信还是QQ还是电子邮件。
我们还需要知道,这种数字的视觉和听觉是延迟的。光速是宇宙间的第一常量,是科技无法跨越的一个门槛。而地球最远两端光速或者电波传输的延时,被定格在八分之一秒。你看到的永远是至少在八分之一秒后的对方,信息不稳定的地方,延时可能更加厉害,你的视觉、听觉受到巨大影响:图像出现卡壳,以一帧一帧断片的方式出现,声音则有可能永远被吞噬掉……
于是,你永远不可能完成面对面那种精细的体验;于是,我们也无法辨清用数据传递过来的东西是否就是真相;再于是,发生了“骗了这么远一百元钱不给我”以及温州卸妆见网友后“欺骗我感情还打我”等类似的惨剧。
也许基于此,在12世纪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就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这也就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前身。既然审判,是法官和当事人全身心投入的一种活动,是一种充满着语言、表情、神态、肢体动作等全方位的体验型活动,那么,这恰恰是互联网无法达成的,再怎么“+”也无法完成这种用肉身的聚集和现场感官来完成的体验。
当它无法给你体验的时候,你还要强求,无异于我要一个饼你却给我一张画用来充饥。我该如何是好?
既然我们无法通过互联网完成现实的体验型活动和协作,那么互联网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互联网+又是什么?
从《失控》到《必然》,无论是《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还是《科技想要什么》,就连KK这位互联网大神自己都只是把目光锁定在了知识和认知的范畴,哪怕是越来越聪明的人工智能,也是通过大量信息的计算和处理,并给出信息处理后的优化结果,哪怕它能通过运算发现游戏通关的方式,帮你剔除信息或进行信息分析,缩小作出判断的信息范围。
那么,互联网最擅长的,就是让信息高速、自由地在人与人之间流通、传递和整合,它仍停留在人类知识和认知的范畴,很难进入到实践和协作活动本身,它无法取代以物易物以及物实体本身的生产、传递,更无法给人其他的体验,比如洗个脚、搓个澡、吃顿饭、看场精彩的电影。说白了,它无法取代人的实践,尤其是体验型的活动。
而互联网+,其核心就是让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更为便捷,让更多的人因为信息而连接起来,哪怕互联网的搜索功能已经能够帮你完成数据筛选,但其本质还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变革,互联网只不过是一次升级的版本,你无法通过互联网触碰到终端另一边的人,一切基于人类体验形成感受在互联网仍是乌托邦。
我无法断言未来我们是否能通过互联网完成某种体验,但现阶段,我们围绕“互联网+”以及现有技术,所利用的当然是互联网擅长的认知类信息处理的能力:你可以做最快的播报——发布者,也可以做信息的搬运——传递者,可以将不同信息按一定逻辑进行整合编辑——组织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读评——处理者。
那么,回到组织那里,比如法院这样的组织,应当怎样对待“互联网+”呢?围绕信息本身,资源的来源,可以有庭审信息、庭审活动、文书信息、活动信息、工作信息等等,甚至法条都可以用上,而资源的处理,做成服务、做成公开、做成分析、编成段子、ETC,想怎么着都行,只要脑洞够大,没什么不可能——但切记,不要轻易尝试跨越体验这个雷池,我们还做不到那一步。
到最后,还是不得不无力的吐槽一句,不管“互联网+”怎么吹,在一个连知识碎片打散汇集的维基百科都被封了的地方,我们还搞啥互联网庭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