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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玉林恶性汽车撞人事件肇事者吴惠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今日在玉林市中院一审公开审理


2018年11月12日上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玉林城区2017年“8·9”恶性汽车撞人案件。被告人吴惠忠被玉林市检察院指控,醉驾将受害人钟某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然后又将钟某拖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吴惠忠被押进审判厅


庭审现场

被告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及新闻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27Y96小型汽车在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将行人刘某撞倒后,又与被害人钟某(殁年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钟某搭乘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刘某和钟某两个女儿受伤,而钟某与二轮摩托车则被卡在为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吴惠忠肇事后当即刹停车,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见状上前猛拍打吴惠忠的左前门车窗告诉其车前卡有人,但吴惠忠没有理会,也没有下车确认车前是否有人,又继续启动汽车前行,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将被卡在其车前保险杠上的钟某及摩托车拖拽于汽车的车头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钟某从汽车脱落,致使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至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被闻迅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后钟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惠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案件审理依法有序进行。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控辨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辨论,充分发表意见。



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被告人吴惠忠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对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见,认为自己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并做最后陈述。




整个庭审持续2个半小时,庭审结束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作者丨李宏声

图片丨李宏声

编辑丨李宏声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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