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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维持死刑原判!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二审宣判

2019年12月18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进行二审宣判。其中,驳回迟国君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该案是广西首例被判死刑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迟国君等9人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组织、强迫20多名妇女卖淫;为控制失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手段致一人死亡。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备受关注。该案是玉林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18年1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回顾案情迟国君等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迟国君、陈飞、迟凯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故意伤害的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实施控制、管理他人卖淫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多次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活动,伴随实施多次控制、管理他人卖淫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特别是迟国君在最后一次殴打卖淫女并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迟国君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妇女,其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迟国君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飞、迟凯林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广西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迟国君、陈飞、迟凯林、梁峻、林明强、丘悦、梁华、莫丹妮量刑适当。唯根据上诉人邓携弟二审期间认罪,其有被迟国君胁迫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携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凯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峻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明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梁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莫丹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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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梁   毅

编辑丨梁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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