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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丨1死刑1死缓1无期徒刑!玉林市中院集中宣判3起涉毒案件9人领刑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全民抵制毒品的意识,在国际禁毒日前夕,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本次集中宣判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


01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1死刑1死缓1无期徒刑


▲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现场


2019年冯某平和杨某伟经商量共同贩卖毒品,由杨某伟负责携带贩毒资金前往越南购买毒品,冯某平则筹集购买毒品的资金,以及安排经杨某伟招揽来的冯某到广西百色市那坡县平孟镇的中越边境关口处将毒品海洛因3511克运输回广西玉林贩卖。


2017年,冯某平联系陆某斌(已判刑)从中国越南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1404.3克到玉林给其贩卖,并承诺给予陆某斌好处费。


▲被告人


▲当庭宣判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平、杨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冯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某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02

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2019年12月23日,庞某在博白县那卜镇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抓获,当场从庞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34.1103克)、甲基苯丙胺3包(俗称冰毒,净重9.0943克)。


另查明,庞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


▲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现场

▲被告人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庞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庞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当庭宣判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多次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现场


●2019年l0月21日,陈某全在玉林市玉州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李某文,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某文身上缴获刚购得的毒品1小包(净重0.12克);从陈某全的电动车车头兜处缴获毒品5小包(共净重1.14克),从其电动车座垫箱处缴获毒品8包(共净重11. 83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019年11月9日,吴某潮在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给钟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钟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净重0.1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019年10月27 日,辛某文在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给赖某国,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辛某文身上缴获三小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02克),从赖某国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9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31日,杨某伙同庞某珍在玉林市玉州区,以28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给陈某琳,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杨某的带领下在附近提取到其贩卖给陈某琳的毒品一小包(净重0.31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3 月6日,庞某珍在玉林市玉州区先后向陈某贵、梁某、陈某、罗某贩卖冰毒。陈某贵、梁某、陈某、罗某在交易完成离开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分别从4人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16克、0.34克、0.18克、0.15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陈某全、吴某潮、辛某文、杨某、庞某珍分别判处八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庞某珍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贩卖的毒品总净重仅为1.14克,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属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



上诉人庞某珍虽贩卖的毒品总净重数量为1.14克,但庞某珍共贩卖毒品5次,属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丨林永宜

图片丨陈晓蓓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市委第五巡察组联系方式


巡察接访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五楼5-11号房;


接访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值班电话:18877580985(受理时间:8:00-12:00,15:00-18:00);


邮政信箱:广西区玉林市A033号邮政信箱(邮政编码:537000)。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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