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取得承包工程收入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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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24号
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212719******0039)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举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对取得的承包木兰县***改造工程收入(2013年营业税应税收入8207200.00元,2014年营业税应税收入10190134.00元,2015年营业税应税收入4886351.00元)一直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造成少缴营业税698510.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25.54元、教育费附加20955.32元、地方教育附加13970.23元、个人所得税933664.7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应纳营业税246216.00元,2014年度应纳营业税305704.02元,2015年度应纳营业税146590.53元,应纳营业税合计698510.5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地位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2013年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310.80元,2014年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285.21元,2015年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329.53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4925.54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之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应纳教育费附加7386.48元,2014年度应纳教育费附加9171.12元,2015年度应纳教育费附加4397.72元,应纳教育费附加合计20955.3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应纳地方教育附加4924.32元,2014年应纳地方教育附加6114.10元,2015年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931.81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970.23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2%。你(单位)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税额。你(单位)2013年应税收入8207200.00元,2014年应税收入10190134.00元,2015年应税收入4886351.00元。2013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329952.40元, 2014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413235.63元, 2015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190476.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933664.78元。
综上,以上税种应补税额合计1667100.8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3〕6号
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212719******0039):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 )被举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对取得的承包木兰县***改造工程收入(2013年营业税应税收入8207200.00元,2014年营业税应税收入10190134.00元,2015年营业税应税收入4886351.00元)一直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造成少缴营业税698510.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25.54元、教育费附加20955.32元、地方教育附加13970.23元、个人所得税933664.7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金三系统申报数据、法院判决。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应交罚款超过法定追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