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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局稽查发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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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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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失控发票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近日,检查人员在对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协查案件时发现,有企业在知道所接受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自行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未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张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为真实,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话,还是有救济条款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所以,当所接受的发票被判定为失控、异常时,不仅要对发票上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要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看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在税前扣除,则需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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