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假酒,真刑!
“你怕是喝了假酒吧!”
当这句玩笑走进现实
将会......
自“两行动、两措施”工作开展以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大对惩治侵企犯罪的打击力度,紧盯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近日,我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未央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被告人应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添加被害人东某某微信,东某某向应某某表示需要购买两种知名品牌的白酒各21箱。应某某便自行灌装、制造,向他人收购假知名品牌白酒,通过某物流公司向西安市的东某某出售,销售金额共计105000元。东某某在支付货款后发现该批酒有问题遂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应某某租用的民房中查获多个品牌名酒共计600余瓶以及灌装酒品的作案工具、包材。经鉴定,上述销售、制造、扣押的涉案各类品牌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应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明知其所购买的某知名品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明知其所购买的某知名品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应某某未上诉。
检察官提醒
撰稿:王琪 编辑:魏心眉
校对:许娟娟 初审:苏丹
终审:刘瑜
未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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