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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动、两措施”】假是真假,刑是真刑!
自“两行动、两措施”工作开展以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大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紧盯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近日,我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系某仓储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11月,李某某告知任某某,其欲购买散装鱼丸、蟹排等产品,装袋为某知名品牌产品出售。李某某负责从市场购入原材料,安排工人将其分装为500g/袋的商品,并粘贴其提前制作的知名品牌产品标签。任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监督工人打包、装袋,将包装好的商品装车,供货给电商销售平台。二被告人向电商销售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6469.57元。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未经品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市场的良好秩序,需要广大企业经营者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严格以法律规定约束自身行为,保证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经济秩序。
撰稿:张婷婷 编辑:魏心眉
校对:许娟娟 初审:苏丹
终审: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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