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反馈意见整理版
我们继续上篇《美国防部长指导新冠防疫,我们该如何纪念吴老师》的讨论。
淡斋老师和拍老师提到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在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在这个网站上提交自己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b2884d0018b60be1a2c5b50
结合几位大佬的反馈,我刚整理了一个新版,30条,见下。
各位可以进行修改,增补自己的意见,再次在网站上提交。应该是可以多次提交,可以实名提交,也可以匿名提交。
1. 明确个人防护属于个人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任何机构无权剥夺。
2. 地级以上行政机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传播情况做出公共场所强制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的规定。
3. 公营机构、私营机构、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在本机构的场所内强制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测量抗原、测量核酸,或做出相应的防疫措施。
4. 地级以上疾控部门有权要求所管辖地区的各种公私机构遵守防疫措施或执行特定的防疫措施,若有违反者,疾控部门有权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或关闭。
5. 授予传染病防治部门启动紧急状态、战时状态的权力,包括封城。
6. 疾控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共服务机构空气、饮用水和公共可接触设施的净化和消毒的强制性标准。
7. 阻止传染病上报一律以犯罪论处。
8. 禁止掩盖、扭曲、恶意解释传染病信息和数据,禁止瞒报。
9. 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提供法定传染病详细信息。
10.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废水监测网络。
11. 参照环境监测系统,污水监测系统结果自动上报,通过各种手段干扰上报者入罪。
12. 定期进行血清抽查,掌握免疫本底情况。
13. 必须强制传播传染病灾害信息和防治信息,将传染病信息与地震、火灾、海啸等自然灾害信息强制传播。
14. 对新冠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信息要实事求是,严禁进行无害化宣传。
15. 为新冠病毒的真实威力平反,为负责任的防疫措施平反,为千千万万努力防疫的人民平反。
16. 对制作、传播关于传染病的不实信息的媒体、机构、平台、个人,必须予以追究,可适用死刑。
17. 应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来追查、封禁传染病不实信息及传播者。
18. 对污名化、造谣疫苗者应当从重打击。
19. 对恶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应进行处罚,可适用死刑、没收财产、高额罚款等惩罚性措施。
20. 若因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原因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应予以严惩。因利益原因鼓励传染病传播、煽动传染病传播的,可适用死刑。
21. 对于煽动、鼓动传染病感染,造成14亿中国人民感染传染病的反华势力,必须予以严肃追责,维护党在人民中的信誉。
22. 对于煽动、鼓动传染病感染,造成大规模传染病传播的反华势力,不适用常规法律程序,应使用战时临时程序处理,或使用快速法律程序、特别程序处理。
23. 对于恶意破坏传染病防治、恶意传播传染病的个人,不适合在文明社会中生活,不足死刑的应流放至钓鱼岛或曾母暗沙。
24. 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要得到保护,有传染病聚集病例的学校应强制停课,严防学校爆发聚集性感染。
25. 应为孕妇、18岁以下未成年人建立无传染性疾病的安全区,供孕妇和青少年正常成长。安全区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进入安全区的其他人应遵守14+7的隔离。18岁以上成年人若愿意遵守严格的防疫措施,在缴纳相应防疫费用后,也可以进入安全区生活。
26、公营机构、私营机构、基础教育、养老等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定期参加公共卫生相关的培训,以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而不仅仅把卫生停留在“打扫卫生”)
27. 传染病的防治、预防知识进入大中小学,作为必修科目,同时也作为高考的必考科目。
28. 在H5N1出现不少哺乳类间传播的情形下,仍很有必要维持高致病性禽流感甲管。
29. 对已知非法定传染病出现大范围传播,应及时纳入法定传染病范畴。
30. 建立全民传染病感染追踪互联网平台。方便人们更新感染状态。对恶意传播传染病的个人或机构的罚款可通过该平台平均发放给全体被感染人作为补贴。
欢迎大家继续修改和探讨。改好了记得到网站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