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促进浦东无人车应用,首批无人驾驶开放道路可期
记者从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共34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规定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企业应当符合5项要求,包括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技术能力、具备相应条件的车辆等,特别要求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投保或者承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车辆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包括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故障或事故后的警示装置,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等。
规定明确,浦东新区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基础条件和实际需要划定并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该路段、区域及周边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
针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规定》明确了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故障的,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要求作出判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明确交通事故处理、事故信息上传和事故强制报告义务,确保可追溯、可追责。明确开展创新应用期间,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报警并视情派员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应当将事故发生前九十秒的视频信息上传至指定的数据平台。
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汤文侃表示,接下来将推动浦东新区和临港管委会根据场景需求、风险评估与道路情况,划定上海首批无人驾驶开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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