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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质疑卫检总局,成效大家观察

2016-05-10 薛船长 薛船长在上海


 【按:
@FULL AHEAD&AHEAD 反映“2010年实习,定线巴西拉矿石回马迹山卸,正赶上猪流感,流感源地就在南美洲,我们到巴西装港都可以下地,可是回到马迹山整整三个航次10个月不让下地,每次到港卫检都上来量体温,一切正常都不准许下地!唉悲哀!”,薛船长已十几年不跑船,还是忍不住痛骂,这个国家,什么时候学会把海员当人看!】

   

     一些船到广西、河北的港口被强迫锚地检疫寨卡病毒并灭蚊,船期至少耽误一天,有的船由于卫检官员周未不上班,被耽误三天,卫检官员一定要乘拖轮上船,有的港口竟然没有交通艇,也有乘拖轮。然而也有很多省市不需要做寨卡病毒检疫,更不需要灭蚊或者锚地检疫了。统一的中国法律,竟然在寨卡病毒检疫上出现了分裂!

 

果真如此吗?薛船长向卫检总局提出了质疑,并多番来往,在此要表扬一下卫检总局,至少比边防等充椤装死的部门强多了。大家对卫检有任何投诉,可以上卫检总局网站投诉,一定会有回应,特别是官员服务态度不好,会追责的,我曾碰到基层官员被吓得魂飞魄散,因为对偏远地区基层官员来说,工作岗位就是与生命一样重要的事情。网址:,互动交流公众留言。

 

# 薛船长认为:若没国务院文件,对寨卡病检疫非法

 

1、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第23条:卫检负责传染病检疫;哪些传染病需检疫由国务院确定;哪些传染病需监测由卫生部确定。请教国务院何时,哪个文件公布寨卡病毒是检疫传染病?别与我说什么8部委文件,哪怕18部委文件也代替不了《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定!

2、退一步说,即使寨卡病毒属于检疫传染病,根椐《检疫法》第13条对检疫传染病进行除虫是卫检的职责所在,船舶只有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力,若拒绝后应在卫检监督下离境。如此强制化的措施,船东基本没有选择权,卫检机关履行他自己的职责为什么要船东买单呢?

3、送卫检人员去履行公务,为什么要由被执行人买单呢?卫检人员要乘直升飞机去履职,是不是船东也要安排飞机?

4、估计卫检是根椐《实施细则》第54条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除虫的。显然,若国务院没有公布印尼是寨卡病毒疫区,那依据本条就是错误的。

5、除虫就除虫吧,靠上码头除再喷药也行啊,卫检说喷药现场周边500米内不得有其他人员,处长说是400米,这个400米或者500米从何而来。船开出去用不着两天,蚊子都没啦!那么多船从疟疾疫区来,也没灭蚊嘛!交通工具,你以为是卡车还是飞机啊!该船开了一周才到港的。

 

#卫检回复要点:是根椐《国际卫生条例(2005)》进行检疫的

 

首先感谢您对卫生检疫工作的关注以及对寨卡病毒病疫情口岸防控措施提出的意见。现将您所提的有关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开展口岸疫情防控工作。除了针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外,对其他重大疫情防控负有重要职责。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中国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缔约国,没有保留条款。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与寨卡病毒相关的新生儿小头症和其他神经系统病变在南美密集出现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寨卡病毒病疫情传播名单,印度尼西亚名列其中。质检总局等八部委依据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防控寨卡病毒病传入的公告,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寨卡病毒病口岸疫情防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检验检疫部门在卫生处理方面的职责是监督实施灭蚊等措施,具体实施灭蚊卫生处理措施由卫生处理企业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也是由卫生处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对于基层检验检疫局具体工作过程中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服务态度等事项,我们已要求省检验检疫局查明实际情况,本着在做好口岸把关,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出入境检疫对象服务,为加快通关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具体请与省局卫检处联系,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再次感谢您对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 薛船长回复: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检疫没根椐,何况世卫组织不建议在寨卡病毒问题上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

 

1、明白《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明白寨卡病毒是世卫组织继甲型H1N1流感、脊髓灰质炎及埃博拉疫情后再次宣布出现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显然,若没有国务院的通告,寨卡并不因此成为《检疫法》下的检疫传染病。只能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上关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求来执行来执行。

 

、本人没有检索到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寨卡病毒给过临时建议或者长期建议。倒是检索到WHO2015105日针对埃博拉病毒给过临时建议,WHO总干事于2016329日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宣布了有关西非埃博拉病毒病疫情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束。

若是连WHO的临时建议都没有,贵局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什么呢?本人倒检索到下列WHO的预防性措施,

“作为预防性措施,世卫组织建议加强对寨卡病毒传播的监测,推动落实控蚊及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孕妇获得必需的信息以降低病毒感染风险。

目前,世卫组织并不建议在寨卡病毒问题上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但世卫组织表示,前往寨卡病毒流行国家的旅行者应获得潜在风险提示,以采取措施减少被蚊子叮咬而感染病毒的可能性,机场和航空工具也应采取相应措施。”

显然上述措施没有包含锚地检疫,也没有包含灭蚊,反而倒是强调不建议采取任何贸易限制措施!!!

贵局的行为是不是过头了?

3、别的国家与中国别的地区并没有如广西、河北一样进行锚检与灭蚊,可见,要不是别的国家拒不执行WHO的建议,要不是中国别的地区违法,要不是广西与河北违法!别的地区包括上海以及长江里的省份与港口!别的国家包括所有除中国外的国家。

 

4、贵局的回复,并没有回答灭蚊的必要性,本人强调船开后两三天,船上是没有蚊子的,进行灭蚊,是不是过敏了?蚊子的寿命是数天,有什么理由对航行一周以上的船进行灭蚊?

 

# 卫检总局回复:八部委是代表国务院发表公告。

 

值得称赞的是卫检总局表示:河北、广西卫检会尽量便利交通工具入境(若再有船做锚地检疫,请直接到卫检总局网站上质问,你们是如何便利交通工具入境的)

 

您好。国务院成立了寨卡病毒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八部委是成员单位,代表国务院发布公告。

保持口岸区域和交通工具无感染、无污染、无媒介、无宿主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灭蚊是措施之一。至于是否需要锚地检疫,应视具体情况。已与河北、广西检验检疫局沟通,采取灭蚊处理的同时尽量便利交通工具入境。另外,专家认为蚊子可以在船上存活1个月以上。

 

#薛船长很无语,“代表国务院”的话也讲出来了,让人联想老大、老二打架的市场传闻。

 

本想到此为止,没忍住,还是发了一个追问:

 

前面已确认过《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没有,《国际卫生条例》里也没有,通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并没有突破上位法,第38条明确要求: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显然该通知属于乱命,严格执行国家将处于非典时的紧急状态,有的省市并未执行该八部委文件。紧急状态只能短时间全民动员执行,哪能一执行就停不了呢?

贵司可以说八部委文件不归你管,但我们企业又有谁管呢?

 

#回复很简单,也很无奈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的相关问题之前已做解答。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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